2023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有哪些?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 改革,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科研积极性,促进研究生教育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 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 „2013‟ 1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 „2013‟ 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 以提高质 量为核心,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合理配置财政拨款、科研经费、 社会捐助、自筹经费等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投入,学校层面 做出总体指导,学院层面进行具体的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研究 生奖助体系,提高待遇水平,鼓励多产出科研成果,鼓励创新创业, 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推动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奖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助对象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 取得学籍的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档案 转入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章 奖助体系构成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助学 金两部分组成。其中,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 金、硕博连读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 本助学金、高水平博士论文研究助学金(适用第四学年继续在读 的 3 年学制博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学生 辅导员) 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普通 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 号)和《大 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连海大研字„2014‟474 号),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 非定向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 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 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由财政部、教育部根 据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 行情况制定,学校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 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 219 号)
文件,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入学的研究生新生起, 设立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 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当年的全额学费,资助率大约 为 30%,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当年的半额学费,资助率大约为40%,总资助率大约为 70%。
法律硕士、翻译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学业 奖学金由相关学院参照学校办法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 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2 万元, 在博士研究生规定的学制内资助, 资助率 100%。
第九条 硕博连读奖学金制度。为鼓励获得推免资格的优秀本 科毕业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然后作为优秀生源继续攻读博 士学位,特设立硕博连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入学复试时确认硕 博连读的 2015 级(含 2015 级)以后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 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硕博连读考核后,学校将一次性奖励其 1 万元。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每年通过考核的所有的硕博连读学生, 在享受学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基础上,每人还享受 300 元/ 月的奖励,按月发放,直到博士研究生入学为止。
硕博连读学生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前如有违约,上述两项奖学
金须全额退回。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支持 教育事业发展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学校将积极开发社会和校友 资源,借助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资助,增加名额,加大奖学 金投入力度。根据各类专项奖学金章程,由学校分配各学院(系) 的奖励名额,各学院(系) 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具体执行 参照《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选指导意见》(连 海大研字 „2009‟ 12 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及资助方式如下表所示。所有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均在培养期内
按月发放。
助学金名称标准(比例) (万元/年 ·生)标准 (元/月 ·生)学校承担 (万元/年 ·生)导师承担 (万元/年 ·生)硕士研究生 基本助学金0.6 (100%)5000.60
博士研究生 基本助学金 (工科、管理
类)
第 1 年: 1.8 (100%)15001.20.6第 2 年: 2.4 (100%)20001.80.6第 3 年: 2.4 (100%)20001.80.6第 4 年: 2.4 (100%)20001.80.6
博士研究生 基本助学金 (人文社会科
学类)
第 1 年: 1.8 (100%)15001.560.24第 2 年: 2.4 (100%)20002.160.24第 3 年: 2.4 (100%)20002.160.24第 4 年: 2.4 (100%)20002.160.24备注: 2016 级(含 2016 级)以后博士研究生按照 4 年学制资助,2015 级(含 2015 级) 以前博士研究生按照 3 年学制资助。
第十二条 高水平博士论文研究助学金。第四学年继续在读的 3 年学制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高水平博士论文研究助学金,经费 由导师和学校共同承担。资助标准:如果导师每月资助 1000 元/ 人以内(含 1000 元/人),学校将按照 1:1 比例匹配。此外,导 师还可在每月 6000 元/人以内自行决定追加资助额度。资助时间 在博士研究生第四学年内至答辩月份终止,从 2014 年秋季学期开 始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 学生辅 导员 ) 岗位。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 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重视通过助 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有力推进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
“三助一辅”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岗位津贴、管理与 考核等具体内容按照《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 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大连海事大 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连海大学字„2009‟ 407 号 ),规范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优 化贷款偿还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加大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力度。利用学校拨款,针 对经济困难研究生实施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 困难。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 1000-2000 元不等;同时,学校开辟 学费缓交的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但 要求研究生在毕业前将所有学费交齐。
第四章 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 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 19 号)、《国家发展改 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887 号) 等文件要求,从 2014 年 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向所有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 教育厅关于公布我省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 „2014‟ 49 号) 规定执行。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收费年限等于学 校确定的修业年限。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级主管领导、相关部门、 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校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制定、实施研究生资助体系办法,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各学院 (系) 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定奖学金指标的分配总体原则,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主要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 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学院(系) 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研究生奖 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具体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 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研 究生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整研究生的 奖助学金。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对研 究生的综合素质、学习成绩、学术道德、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进 行考核。如果发现研究生有学术道德问题,应由学院(系) 奖学 金评审委员会对其参评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经核实, 应取消该研究生因此受益而获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可与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兼得。原则上国家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各 项专项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 规定,对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如国家相关财政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执行将按 照国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原 《大连 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试行)》(连海大研字„2014‟ 55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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