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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修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此次刑法修正案释放出怎样的信号?近日,记者采访了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张吟竹。

  草案修改完善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张吟竹: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体现对职务贪腐“零容忍”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另外,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两条修改内容,张吟竹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拟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是对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受贿行贿一起查”,以及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部署要求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对职务贪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

  增加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打击力度的规定,则是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刑法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相关的罪名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对国企民企的平等保护。

  草案将三类“损企肥私”行为规定为犯罪 张吟竹: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是对于侵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财产的其他背信行为不能受到刑法规制,因而不能有效保护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财产。

  张吟竹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现行刑法已经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上,拟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为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手段。

  在具体适用上,她认为,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既要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也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引导企业增强风险意识、支持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反腐败工作机制,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规性。

  草案调整提高单位受贿罪、行贿罪的刑罚档次 张吟竹: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针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张吟竹认为,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更加精准地打击行贿犯罪,能够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从根源上消除行贿人的侥幸心理,学会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也会对震慑犯罪起到一定层面的积极作用。”张吟竹说。

  (本报记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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