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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人明明已经债台高筑,仍然继续借款;也有人为了躲避债款,转移收入。本期三个案例,给诸位看官讲讲债务纠纷那些事。

赖方方绘图

谎话连篇

●无偿还能力仍“借款”336万元

●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十年六个月

雷某是广州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偶然接触到网络赌博,随即就沉迷其中一发不可收拾。

很快,雷某赌光家产,债台高筑。某天,雷某赌瘾又犯了,此人坚信只要有足够赌资一定能回本。只不过,他不具备还款能力,正规途径下已无法借到钱。

为凑赌资,雷某把主意打在同事身上,利用他们的善意,以偿还房贷、购买新房、家人生病住院、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骗取31名同事“借款”共计336万余元。雷某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仅陆续归还了116万余元,余款未能归还。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雷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雷某辩称,他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和被害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民间借贷,有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条,偿还了部分款项。虽然他在个别借款事实上存在一定虚假陈述,但程度上不符合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雷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借款理由方面,雷某通过编造买房、家人住院手术、资金周转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且借款数额远超其实际支付费用。在偿还能力方面,雷某隐瞒了真实财务状况,在向各被害人借款前他已有多笔信用贷款和逾期欠款情况,案发时其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存款,早已信用不良、资不抵债,却仍然大量借款,远远超出其收入水平,没有偿还能力。

在偿还意愿方面,雷某虽然有部分还款,但其是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借多还少,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条也仅是为了安抚被害人情绪,延缓案发,并无偿还意愿。在对财物的处置形式方面,结合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可知雷某名下多张银行卡、信用卡每月均有数万元的消费记录,所借款项实际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挥霍、支付信用卡欠款及信贷还款等,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由此说明其借钱时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期间有少量归还欠款的行为,但借多还少,其还款行为只是为了达到持续诈骗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雷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其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移花接木

●理疗店为逃避4810元赔偿款

●经营收入用别人二维码代收

2022年初,王女士带着女儿小芳来到广州增城的一间理疗店做艾灸治疗,怎料在操作过程中,小芳不慎被烫伤,留下疤痕。王女士认为其女儿被烫伤店家应负全责,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祛疤治疗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天签订一份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理疗店负责人严某在签订协议三天内一次性向王女士支付赔偿款3700元,如有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违约金1110元。

然而,签订调解协议后,严某却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项。为此,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按调解协议履约,赔偿其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两次依法传唤严某,严某均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严某支付赔偿款3700元及违约金1110元,合计4810元。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定履行期间届满,严某仍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显示严某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还清赔偿款,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理疗店仍在正常营业,这与严某名下账户只有极少资金的情况并不相符。法院推测,严某可能已转移店里的营收。

执行法官一行人来到理疗店,只见严某妆容精致,穿戴讲究,并无任何生活拮据的模样。起初,严某对法官的到来显得不以为然,但当法官表示再不履行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时,严某开始着急了起来,但还是表示自己没有钱,还不了。

执行法官看到店铺收银台上的收款二维码,结合此前查询到的资金信息,推想到严某这段时间应该是借用了别人的账户收款,把理疗店的营收偷偷转移。“你为了不赔偿这四千多元,还要大费周章用他人的账户收款,这不仅可能涉及违法,对你自身的资金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你的店铺还要继续运营,诚信代表着口碑,如果你当了‘老赖’,别的客户还会信任你吗?”执行法官的话直击痛点,一举击破其心理防线。严某点头松口并当场履行,清偿了涉案款项,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小案”办理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窗口,广州两级法院将秉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办案理念,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加速兑现群众胜诉权益,实质性化解纠纷,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认同感。

难辞其咎

●公司注销前有侵权行为

●法院判两股东赔20万元

公司注销了,可两名原股东却被起诉,原因是公司注销前有侵权行为,那么这笔“债”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等。黄某、谭某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在2018年8月,甲公司申报出口一批鞋子,但海关经查验,发现其中有100箱“genetron”注册商标的制冷剂未申报。乙公司确认该批制冷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海关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该批制冷剂并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到了2020年10月,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并开始清算。据《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2020年11月,甲公司被核准注销登记。

2021年4月,海关委托案外公司对侵权制冷剂进行处理,乙公司为此垫付了10万元危险废物处理费。两个月后,乙公司将黄某、谭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甲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55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庭审中,乙公司明确其没有授权许可甲公司使用涉案商标。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谭某共同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0万元。

法官说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左斯法官表示勿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依法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作为公司股东,具有法定清算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定程序组织进行清算。

黄某、谭某在注销甲公司时虽尚未有生效判决认定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黄某、谭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知甲公司存在涉案侵权行为,可能存在潜在债权人,而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及依法进行清算的义务即注销甲公司,具有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侵权责任的故意和动机,且其二人作为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承诺对公司未清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乙公司要求其二人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法官提醒:公司解散应遵循合法、诚信原则,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不能成为摆脱公司已有债务负担、逃避公司债务追索的方便之门、便利手段,不得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明知公司负有侵权或违约等债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的,股东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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