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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均系白石山镇曙光小区7号楼住户,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楼上的李某家因用水不当,于2019 年、2021年、2022 年三次跑水,造成楼下陈某家的部分天花板、墙面受损毁,墙体发霉变色、地板严重鼓起开裂,灯具进水短路。原被告间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向原告当面道歉。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主审法官主动到原告家进行了现场查看,经过比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后,找到被告和其进行了耐心的谈话,指出其的过错所在,对应依据民法典规定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尽的释明,批评了其不当的态度。经过与原、被告当面和分别谈话,终于说服了双方。被告当面向原告进行了道歉,原告接受了被告道歉后,主动将赔偿金额降至3000元。被告当场给付了赔偿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至此,二人重归于好。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住在楼上楼下的邻居应该相互守望,互帮互助才行。在不小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该第一时间排除妨害,照价赔偿才行,而不是推诿指责,这种违背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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