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硕(法学专硕考研科目有哪些)

法学专硕,法学专硕考研科目有哪些

一夜之间,一篇“联合日报”的《翟翌:以养老金为抓手 推动中国老人接种疫苗》的文章,火遍了全国,文中的主要观点,“每年提高养老金并非国家法定义务,而是赋予政府可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酌情调整养老金。”;“老年人若想增加养老金,须符合政府设定的享有该权利的先决条件,即接种冠病疫苗。”……引来了如潮的反对之声。

在这如潮的反对和批评中,犹如其他网络声音一样,不乏有些言辞过激的文字和语言,这是烟语君所不赞成的。法律观点可以反对,但上升到人身攻击,是不可取的。如此猛烈的抨击,显然也超过了文章作者的意料。

在这如潮的批评声音之中,作者翟翌发出了一则公开声明,认为文章标题没有概括全其本意,要求“联合日报”等所有媒体下架其发布的文章。

关于对于此文中的观点,详见本号《“以养老金逼老人打疫苗”?什么法学教授能想出这违法主意?》一文,本文不做复述,只想说说法律人应该如何独立的法格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立场。

首先,“联合日报”的文章《以养老金为抓手 推动中国老人接种疫苗》,笔者看来,并没有曲解文中的本意,“养老金是否年度增长”跟“以养老金为抓手”有区别吗?没看出有啥“严重违背和曲解”文章本意的!

其次,网友们反对的,其实并不是文章的标题,而是文章的内容。以是否打疫苗来决定老年人退休金的增长与否以及增长幅度,这本身是违法和违背社会基本常理常识的。

最后,从《声明》内容要求“撤稿、“删文”、“视为本人未发表过该文”可见,文章作者至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文中法律观点认识的错误所在。所谓的撤稿要求,究竟是担心反对声音过大对于自己就职的影响,还是真心出于对于标题的不同看法而作出的呢?如果没有如此多的反对声音,作者还会要求“撤稿”吗?

公开资料显示,作者的学历是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说白了,研究的专业就是,如何将政府行政目标采取如何的措施落实到社会生活中的。

防疫工作当前,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疫苗接种率,成了各级政府重要大事。基于如此需要,作者作为一名行政法领域的“专家”,给出的建议居然是,“老年人若想增加养老金”,就必须接种疫苗。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学识和职业导向,让一名行政法的“专家”能想出这样的法律方案,这才是我们法律人应该深思和警惕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 任何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老年人养老金,国家要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怎么就成了可以以行政目的来随意取消老年人退休金增长待遇呢?不说不符合基本的法律规定,就算没学过法律的,一看就看出这分明就是一种胁迫和强制啊!为何到了“法学专家”那里,就成了出具专家建议的认为属于合法合规,可以明确“原则上只有完成疫苗接种的老年人才能调增相应年度养老金。’了呢?

有些法律人,尤其是一些法律专家,学了法律或是掌握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之后,觉得法律规定就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可以随意解释和执行的工具,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想如何解释执行法律就如何解释法律。罗翔曾经说过,有些法律人,读法律读到后来简直让自己丧失人性,失去了普通人共情和判断一件事情是非的能力。

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对于法律人而言,遵循社会常识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应该成为法律人的良知和底线。以打疫苗为例,国家已经明确了知情、同意、自愿三原则,却给出以养老金提高为条件的法律意见,而且还公开说这是“合法合规”的,但凡是个成年人,也知道这就是胁迫啊!这么浅显的事理,“专家”居然看不出来?

还有一个例子,其法学专家被请到某机关座谈,被问及了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当他分情况侃侃而谈自己的法律理解时,被一人打断了称,我们领导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是……,您看如何将领导的看法转换成一种合法的方式作出解读。罗翔感触道,这哪是请教法律专业意见,分明是借法律专家将自己的想法合法化啊?

以良知为基础的法律至上化,还是以功利为目的的法律工具化,这样的问题和抉择,随时会出现在现实法律人的工作日常。作为一名法官,领导或关系人出具了某个案件或明或暗的法律倾向性意见,究竟是该坚持办案意见,还是选择性的适用法律迎合;作为一名律师,明知或有充分理由怀疑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或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或是修改的合同条款明显的显失公平,是否有勇气冒着丢失客户的风险予以拒绝?作为一名检察官……

有个律师曾经跟烟语君说过,曾经有一个当事人,拿着上千元的借款合同要求自己代理诉讼,并承诺一切拮据手续合法、完备,将来官司执行回来的款项,可以给律师高额分成。然而律师发现,与这个当事人同行的,就是一名律师,不免疑问,为何自己有律师而不用,需要另外聘请律师?再看看那些所谓的借款证据,明显具有套路贷的嫌疑,最后果断拒绝了该客户的案件代理要求。

在有些律师看来,只要自己没有参与套路贷的设计、实施过程,仅是阶段性的代理诉讼,在法律上就可以规避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时的法律风险。可是,法律人的良知和职业底线呢?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和职业形象呢?一旦司法机关深究起来、或是什么的话,自己能逃避?

不可否认,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但法律一旦成文,在适用到千差万别的社会生活时,就应该按照社会常识的底线、以公平正义为方向、以证据事实为根据,向着尽可能接近立法目的和社会良善的目标去理解和适用,这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价值。

将法律理解作为实现个人名义工具的法律人,说白了,就是干着端着法律职业的碗,砸法律职业的锅的事儿,发展到最后,自己的法律饭碗,也可能将不保。无数法律人的黯然离场、锒铛入狱,其实都在讲述着同样的原由和故事,真到了东窗事发、引发众怒时才后悔,拿出不通常理、不堪一击的法律技术论来辩驳,还来得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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