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考研(上海电气考研学校)

上海电气考研,上海电气考研学校

一、基本情况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沪证调查字 2021-1-028号),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上海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 83 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导致上海电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 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二、索赔区间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与证券部主任胡清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其违规披露信息造成投资者股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案违法事实,胡律师将代理投资者向相关主体发起索赔,胡清律师认为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30日之间买入上海电气股票,并在2021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胡清律师网或胡清律师公众号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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