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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乡村产业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作出了规定。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乡村产业发展
《条例》提出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14个方面工作。
其中,在粮食安全方面,明确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建立粮食生产补偿机制,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在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方面,明确要根据地区资源优势,扶持建设产业聚集度高、产业链健全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强镇、专业村镇、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面,明确要采取扶持措施,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房屋的,依法免征契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经法定程序转化为集体股份或者作为与企业合作的股本金,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关于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农户房前屋后院内、村道巷道、村边水边、空地闲地的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统筹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升级改造。
促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实行集中居住,或者违规大拆大建;(三)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关于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应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创新形式和活动载体;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现乡村事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重男轻女、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抵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赌博行为,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要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完善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支持农家书屋、文化场馆、村史馆、体育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加大对乡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保障投入。
关于城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文化体育、法律等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要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统一、待遇平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县镇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在村级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并且,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帮扶保障
要建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多元投入保障及合理增长机制,建立项目库并规范管理,科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优化对重点领域的财政资金配置,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建立普惠性涉农补贴长效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明确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碳汇交易机制,优化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农村绿色发展。
来源:广东人大、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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