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湖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2023)

湖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湖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2023

刚刚,湖北大学研究生院发布公告

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公布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强化制度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确保复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政策咨询和考生服务工作。

二、组织管理(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负责健全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审定我校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和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决策处置重大问题等。

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再监督,受理、调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期间的复试组织、安全保障及后勤保障。

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招生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纪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对考生的复试考核,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按要求公开有关信息。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加强巡视,规范和监督复试过程;按规定开展本学院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对学院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的质疑。

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学校规定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纪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检查复试过程,提出本单位的拟录取名单。

各学院复试小组负责确定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复试资格审查工作组负责对考生身份和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三、招生计划各专业拟招生人数见招生学院复试细则,实际录取人数根据下达计划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复试安排(一)复试形式

复试采取现场复试方式进行。具体复试工作由招生学院组织、安排并通知考生。

(二)复试时间

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安排在3月下旬进行,调剂复试待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进行。原则上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一般应于4月5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工作4月6日启动,一般应于4月15日前完成。

(三)复试分数线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学校统一确定。

2.普通类计划考生的复试分数线由招生学院公布。各学院以国家A类线为基础,结合本单位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自主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四)复试费用:复试费100元/人,同等学力加试费200元/人,现场扫码缴费。

五、复试考核(一)考生参加复试须严格按招生学院要求审核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予复试。

各学院按要求开展考生身份查验和考试资格审核。严格审查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往届考生)、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考生)、《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等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享受研究生招生加分政策后达到招生学院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复试前向报考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参加复试。

考生严格按照学院复试细则提前做好行程规划并按时到校参加资格审核和各环节复试,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放弃复试资格。考生参加复试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校外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进校(校外车辆谢绝进校)。

(二)复试一般包括专业知识笔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查3项。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5个专业学位类别的考生增加政治理论考试科目。同等学力考生须另外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能与初试科目相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3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1.招生学院可结合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或成绩排名证明)、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察。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招生学院在复试时加强对考生思想品德政治情况的直接了解,必要时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把考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三)成绩核算

1.专业知识、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查,政治理论及2科加试科目,每项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2.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加权后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复试综合成绩均为百分制,总评成绩=100×60%×(初试成绩/初试满分)+40%×复试综合成绩(复试分项成绩1×权重+复试分项成绩2×权重+复试分项成绩3×权重),各项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

(四)考生(含推免生)体检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学校不进行破格复试。

六、调剂1.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仅限于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符合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上线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或复试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

2.申请调入我校的考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国家A类线及我校调入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相同。

(3)符合招生学院提出的其他业务要求。

3.对申请学院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初试科目不同或初试专业不同的考生,可按考生初试成绩结合外语水平、数学成绩,本科阶段的学业成绩等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4.学术学位类招生专业,接收相同或相近的学术学位类专业考生;专业学位类招生专业,接收相同或相近的学术学位类或专业学位类考生。

5.考生申请调入非全日制专业的,须向招生学院提交定向单位委培函、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满足在职定向就业生的相关要求方可调剂。

6.涉及招生单位、院(系、所)、专业、学习方式变化的考生,均应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调剂手续。

(1)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

(2)调剂拟录取考生在“研招网”接受待录取通知的时限为24小时,逾期未接受的取消待录取资格。

7.接收调剂考生报考的招生专业、拟招生人数,以及开通调剂系统的具体日程安排,见招生学院网站有关公告,或研招网调剂系统。

七、录取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实施细则进行录取。

2.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复试成绩及格、加试成绩及格(需加试的考生)的前提下,按照招生计划和总评成绩择优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单独排序录取。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1)资格审核不合格;(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3)复试单科成绩不及格;(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5)经查实复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6)定向就业考生未与在职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4.非定向就业考生按要求转档案到湖北大学研究生院。定向就业生须于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5.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拟录取名单将在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考生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诉。

八、咨询与监督方式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和申诉电话:

027-88663060(工作时间),yjsc@hubu.edu.cn。

湖北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电话:

027-88663907(工作时间),jiwei@hubu.edu.cn。

湖北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专项计划

考生复试分数线根据我校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招生计划数,确定专项计划考生复试分数线如下: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初试总分满分500分的考生:标准分不低于90.2分;初试总分满分300分的考生:标准分不低于97.5分;2.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标准分不低于100分。

注:标准分=考生初试总分/报考专业国家A类线总分×100

符合上述分数线要求的专项计划考生,关注报考学院的相关通知,按要求参加复试。

【来源:湖北大学官微】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

湖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湖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2023)

想获得更多考研相关资料

京ICP备14027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