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考研寄宿学校(三门峡考研寄宿学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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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海玉)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视频会议,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森介绍了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检察工作情况,并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廷文主持新闻发布会。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河南法制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网、大河网、大象新闻、三门峡日报、三门峡广播电视台、黄河时报等媒体代表应邀参加会议。近年来,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和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全院性”“全局性”工作抓实抓细、做好做优,把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多元化向企业传递检察温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该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作为,延伸服务,弘扬“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的“店小二”精神,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为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质效提供优质检察产品,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向好。该院立足检察履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法治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体化,依法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类案件8件16人、提起公诉126件160人;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19件36人,提起公诉320件506人。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陈子万等6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依法提起公诉,形成有力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活动,最大限度帮助民营企业“松绑”“减负”, 及时将上级部署转化成检察实践,全力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该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帮助企业完善管理体系,并以案释法推动行业治理,协同市工商联及相关部门实现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市县区全覆盖,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员选任、组织运行三项配套细则,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件,成效显著。围绕企业所盼所需,开展“党建+法治”进企业“手拉手”活动,详细了解企业发展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了解企业的痛点难点,倾听企业Q对检察机关的司法需求,精准对接,提高服务针对性,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2021年以来,两级院共走访企业687人次,开展法治宣传288人次,接受法律咨询109次。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提高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质效。

典型案例

01河南A公司、李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河南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李某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关键技术研发人员,王某系该公司驻三门峡B公司售后技术人员。2021年李某在履行与B公司某产品供应合同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指使员工王某仿造C公司商标,贴于从其他公司进购的同类型产品上,向B公司交货。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中,积极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审查认定该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精准认定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针对A公司属于“专精特新”型企业,市检察院积极向市委汇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情况争取支持,同步做好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彻底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在李某表达合规意愿并作出合规承诺后,市检察院报请河南省检察院批准对该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推动成立由当地工商联牵头的第三方组织,明确合规考察期限和合规考察方法,监督企业合规整改。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参与合规整改,对第三方组织的考察评估全流程监督、精细化指导。经合规整改,A公司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了合规文化建设和职工守法意识养成。市检察院审查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考察报告后,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和不起诉决定现场会,涉案企业现身说法与检察机关以案释法相结合,引导同类企业引以为戒守牢合法经营底线。为确保合规整改的持续性,市检察院又牵头成立涉案企业联络小组和帮扶小组,通过督促企业成立党支部、与企业搭建“手拉手”支部结对共建、检察长带头进企业调研等跟进帮助企业进行法治化经营,防止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再次出现。目前,该涉案企业发展重回正轨,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新增就业人数同比增加25%,并与多家500强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前景超出预期。该案被编入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动态》。

02灵宝市检察院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监督案社区矫正对象袁某,系江苏省昆山市某民营企业核心技术员,与妻子长期居住在昆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期限自2022年1月11日至同年7月10日,在户籍所在地灵宝市川口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其长期离岗会严重影响所在企业生存和家庭生活,于是申请变更矫正执行地为江苏昆山,未获批准。2022年1月12日,灵宝市检察院在日常监督时发现该情况,在收到袁某递交的变更矫正执行地申请书后,随即通过视频电话联系其所在公司负责人证实其反映情况;先后6次联系昆山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得到理解,达成共识。1月18日上午,灵宝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展示调查资料,详细阐明“为民”“护企”理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得到一致认同,下午即向灵宝市司法局送达《建议批准袁某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申请检察意见书》,次日即审批通过,并向昆山市司法局发出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妥善解决了社区矫正机构的顾虑,稳定了当事人就业和家庭和谐,也保障了所在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目前,灵宝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跨区域衔接更加规范有序开展。

03三门峡市湖滨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贾某违法占地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2019年10月,三门峡市湖滨区自然资源局以贾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374平方米建房为由,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违建及罚款的处罚决定。因贾某只缴纳罚款未履行其他处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区自然资源局经催告后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处罚,区法院以区自然资源局有强制执行权为由,裁定对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2021年6月,湖滨区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违法占地”系贾某担任代理人的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蔬菜保鲜存储而建设的小面积冷藏库;区自然资源部门存在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错误、占地原因和占地用途没有查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等多处执法不规范之处;区法院存在错误认定自然资源部门具有强制执行权问题,随即向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全面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表示重新审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问题,规范法律适用,认真履职尽责,提升司法水平;区自然资源局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终止该违法用地案的办理。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区检察院坚持“一手托两家”,保障了设施农业和乡村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了乡村产业振兴,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该案被河南省检察院院采编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市场主体发展”典型案例。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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