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考研(长沙医学院考研通过率)

长沙医学院考研,长沙医学院考研通过率

2022年4月1日22时35分,长沙医学院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征缴25%企业所得税,该项目为学生学费、住宿费,学校还要缴纳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长沙医学院认为,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消息一出,瞬间全网发酵。虽然长沙医学院旋即在官方微信、学校官网删除了上述涉税相关内容,但就此引发的民办教育全行业的关注和财税专业人士的热议却持续不散。‍‍

笔者虽是长期专注于民办教育行业法律实务的一份子,但因并非专业的财税人士,故一直对“长沙医学院”事件未敢妄加评论,恐有“蹭热度”之嫌。但在认真拜读了多篇财税专业人士撰写的“长沙医学院”事件的分析与评论文章后,笔者觉得有必要从不同角度探讨一下此事件,以期对相关方面有所助益。

在“长沙医学院”事件中,财税专业人士热议的焦点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应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想继续追问一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应不应该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上差别对待?只有把这个问题探讨清楚了,“长沙医学院”事件才会有终极答案。‍‍

要探讨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要追根溯源,回到问题的起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分是怎么来的?这么区分的目的又是什么?目的之下的具体措施到底应该如何落实?

首先,需要追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分是怎么来的?

时间要回溯到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日子。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紧接着,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明确规定:

“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六)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自此,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制度正式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分就此明确。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国务院若干意见》中非常明确的提出“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这个差别化对待毫无疑问是指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差别化,具体表现为:对非营利性学校是“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给予支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包括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对营利性学校的支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此处的差别化政策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政策的差别化,即,对非营利性学校是“税收减免”,对营利性学校是“税收优惠”,虽是两字之差,却应有明显不同的对待,否则何来“差别”之说?‍

其次,需要明确,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6年11月7日修订后,教育部第一时间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是这样回答的:“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这几百个字,简单通俗的概括一下就是,从今往后“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各安其所。

那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够引导更多的民办学校愿意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呢?自然是需要国家对非营利性学校更多鼓励、更多扶持,必然要真正体现出和营利性学校的差别化对待,这个分类管理政策才有说服力,这个制度的逻辑关系才是合理的。‍

最后,需要确认,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之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差别化政策到底是如何落实的?

2017年7月7日,“《教育部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教发函〔2017〕88号)》,对《国务院若干意见》中所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了任务分工,其中,针对《国务院若干意见》中“(六)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该通知明确列出的共同工作部门为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但令人遗憾的是,该通知自2017年发布至今已近五年,我们并未看到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任何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减免”新政,亦未看到任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新规。2022年又有十七个省市要完成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选择登记,可想而知,事关重大利益的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给大家造成多少困惑和纠结,这应该不是当初分类管理制度的设计者们所想看到的结果。‍

再次回顾一下,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对“修法”发表的观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的实施,要做到‘四个确保’。就是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平稳有序的推进;确保举办者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里面不仅是保护举办者的财产权益和非财产的权益,学生不能这个时候没有学上,这个是要出很大问题的);要确保国家对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得到落实;要确保民办教育在新法实施以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能不能做到这四个确保,是衡量这次修法是否成功的标志……”。这“四个确保”,今天看来依然非常有参考价值。‍

综合上述,再回到本文开端笔者对“长沙医学院”事件的追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应不应该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上差别对待?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分类制度的设计起点到目标终点,都是希望鼓励、引导更多的民办学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学校,而支持这一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或者说决定因素,应是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差别化政策体系得以确定的落实,否则,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制度就会“似鹿非鹿、似马非马”,倘若如此,则实非众人所期待。

田丰乐

2022年4月11日于北京

文源 | 丰乐法苑(2022-04-12)

作者 | 田丰乐,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分享嘉宾,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教育法律事务部主任,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办教育领域的法律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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