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考研,退役士兵考研专项计划
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军人职业年金制度以来,可以说让退役的小伙伴们感觉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
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当中也明确了职业年金在军人退役后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
针对军人退役职业年金如何发放的问题,主要明确了三点:
一是将职业年金补助发给本人。简单的说就是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年金的,可以发放给本人。主要适用于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是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和退役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三是不发放职业年金。对于采取退休、自主择业、病退、供养等方式安置的,通常情况下,不发放职业年金。
从这份文件来看,对于怎么发放、怎么续接;发放还是不发放,说的是十分清晰明了,但从近些年的落实情况来看,有些制度落实并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不发放来代替落实的。前几天,与一个小伙伴聊天,他反映,在他退役时,单位拒绝发放其职业年金。理由是,他转业的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只有转业的单位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之后,才可以正常发放续接。
说真的,我还第一次遇到这样“奇葩”的理由,也是第一次遇到还有不发放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之精神,地方也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才建立有职业年金,那么,按照这个单位的财务人员的说法,退役人员的职业年金,就这样“打水漂”了呗!他们的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合理也没有政策支撑的。
二是不知如何续接的问题。在军人退役退役后,如果退役的单位也建立有职业年金还好说,如果退役的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时,有些省份和地区,也有直接发放给本人,也有不放给本人的,还有在发放给本人又收回的等情况。
譬如说:对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人员,在其退役后,是以灵活就业的身份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也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相应的职业年金,从近两年的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地方都是在把职业年金发放给本从之后,又暂时收回了这笔资金,但收回之后,又没有一个合理的政策支撑,导致本来没有矛盾的问题,反而变成了矛盾问题。对于后续这笔资金如何使用,还是权当提高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辅助,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三是还存在军地政策不衔接的问题。譬如刚才所说的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人员的职业年金续接问题,就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说,根子问题就在于军地政策不衔接的问题,在落地环节出现了一些“梗阻”,没有打通政策红利的最后“一公里”,这也导致了业务部门在政策理解层面有所偏差,最终导致执行制度不一。
总的来说,政策是好政策,也但愿军地各级早日通过“打补丁”或“释法”的形式,规范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乱象”,打通从政策到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把好事办好,把好政策办实,也只有这样,好政策才最终真的可以成为好政策。
退役士兵考研(退役士兵考研专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