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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韩丽平)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哈尔滨市财政局日前制定了《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补助资金发放范围为哈市市区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下同)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补助范围包括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对于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细则》指出,对于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不予发放补助。

关于供养补助资金,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应按照政府补助额度减免老人相应费用。所需补助资金由哈市财政承担。

对于监督管理,《细则》指出,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凡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凡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凡向入住老年人出售居室使用权,或收取五年以上床费的,不予资助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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