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研(国际法考研难不难)

国际法考研(国际法考研难不难)

国际法考研,国际法考研难不难

【摘 要】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存在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国际法在我国外交实践中难以发挥较好作用。这些存在的问题包括:国际法教材不重视实操性,国际法教学不重视国际法的新发展,对学生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国际法思维存在固化和僵化现象,国际法研究过于强调理论,对于案例和实践重视不够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在教学和研究中既要重视法律思维的强化和训练,也要重视国际法的实证研究,同时还要重视国际法教材的典范写作和与国内法学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实践;国际法教学与研究;问题与挑战;实证研究

注:本文发表于《政治与法律评论》第13辑,是与我的博士研究生郑和英同学一起合作撰写的。

在过去的两年中,国际法无疑受到了空前的重视,而此种重视,不仅体现在政治和政策层面,同时也体现在实务层面。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在中美贸易战中,国际法的重要性体现的更加明显。通过此次对抗,我国深刻地体会到了“针尖对麦芒”的重要性,第一次空前重视法律战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并为此专门制定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行政规章。

然而,在政治和实务层面高度重视国际法的运用是一回事,此种重视能否产生相应的效果,则是另外一回事。而就后者而言,主要取决于实务部门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及相应的适用能力。而我们知道,国际法的理解与适用能力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相反,是在持续的、反复训练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至少从实务部门目前的相关表现来看,我国对于国际法的理解与适用能力依然是有限的,没有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而实务部门对于国际法的理解与适用能力的欠缺,同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所存在的问题是“息息相关”的。难以想象的就是,一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该国国际法实践却能达到一个很高的层次。一国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同该国国际法实践之间,显然存在着“良性互动”,二者应该是互相促进、彼此影响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是基础。惟有基础牢靠,培养出了擅长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专业人才,国家的国际法实践才会“出彩”。

而从我国国家教学和研究的现状来看,由于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短板,有些问题和短板甚至非常严重,远非短期内就能解决和提高,在此背景下,我国要想短时间内提高对国际法的运用能力,培养出大批合格的国际法人才,可能比较困难。

具体而言,我国的国际法教材、教学和国际法研究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国际法教材不重视实操性,国际法教学不重视国际法的新发展,对学生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国际法思维存在固化和僵化现象,国际法研究过于强调理论,对于案例和实践重视不够等。

一、国际法教材和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教材来看,我国多数国际法教材,大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过于追求体系和结构的完整,对知识的深度和实际应用却重视不够的现象。国际法本来是一门实际应用度很高的学科,相较于国内法而言,不仅在法律性上毫不逊色,在实操性上更应该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而从实操性角度看,重视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应贯穿于国际法教材的始终,是国际法教材最应该着力的地方。遗憾的是,国内的国际法教材,重视的往往是国际法规则本身,偏重于对规则本身的介绍;对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则很少涉及,即使涉及,也多是浅尝辄止,创制规则就更是无从谈起,是多数学者不敢想象和尝试的“禁脔”。不将对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置于教材的中心环节,必然导致学生不重视国际法的实际应用性,也非常容易导致学生得出“国际法无用论”的结论。而且,一旦忽视了对规则解释和适用能力的训练,创制规则的能力就更是无从谈起。在这个意义上,贾兵兵老师从解释和适用角度来撰写其两卷本的国际法教材的做法无疑值得高度肯定和借鉴。

国际法教材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教材大多是多人合编的,独著的国际法教材较少见。集体编写教材无论对于主编和参编者,还是对于出版商,都是双赢互利的。从主编角度看,通过主编全国性教材,往往能凸显甚至强化其在学科中的地位,提高其学术影响。对于参编者而言,通过参编具有一定全国影响的教材,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其在学科中的“江湖地位”和“江湖影响”。对于出版商而言,由著名或者知名学者担任主编、参编者且在分布上具有全国性和地域代表性等这些事实,本身就能够保证教材的销量,能够保证出版相应教材的市场影响和经济效益。公允地说,此种模式,在国际法学发展的早期和中期阶段,确实是一种非常好的模式,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也较高效。

尽管多人合编国际法教材具有一定优势,其短板和不足同样也非常明显。不足之一是:多人合作,可能会导致在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上不如一人独著的模式。因为是集体参与,集体担责很多时候也意味着集体推责甚至集体无责。不足之二是:参编的模式一旦普遍盛行,会导致国际法学科的多种教材呈现出“千篇一律”的现象。无论是体例还是具体内容的展开,不同版本的国际法教材,在内容方面差异往往并不大。不足之三是:由于是参编和集体合作,会导致国际法教材普遍不太重视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由于是参编,并且受“全国同一学科的教材内容往往大同小异”观念的影响,在第一本教材出来之后,后面的教材往往会“跟风”。而且,多数国际法教材往往不重视具体内容的来源,很少对所引用的知识加以标注。注释详尽的国际法教材较少见。

其次,从教学看,国际法的教学同样较严重地脱离实际。一方面,国际法教师基本以教材为主,根据教材内容展开讲授,很少联系实际案例,尤其是新近发生的案例,另一方面,国际法教学也很少持续跟进中国国际法实践,较少在教学中结合最新实践讨论相关问题。由于新近案例往往会提出新问题,引发新挑战,而最新的实践同样如此,课堂上欠缺对这些新问题、新发展和新挑战的讨论,可能难以吸引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

最后,从教学思维看,大多数从事国际法教学的老师都缺乏对国际法的洞察性认知。而一旦缺乏此种洞察性认知,必然会导致老师在国际法教材的利用上,多数时候只能按照教材“照本宣科”,从而导致国际法课堂极为乏味和无趣。

而从对国际法洞察性认知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认知非常重要:

第一、对于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洞察性认知。国际法规则的形成,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分别是个别国家的实践、其他国家的跟进和规则(实践)国际化这三个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一个阶段即个别国家实践的阶段往往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个别国家的“首创性”实践,就没有第二个阶段的他国跟进和规则(实践)国际化的阶段。

从国内的国际法教学来看,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往往以条约和习惯为基础和依据进行展开。但从国际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理论角度可以看出,条约和习惯只是国际法规则形成的第三个阶段的产物,并且是规则形成最后的阶段。由于规则形成的第一个阶段往往是决定性的,是相应领域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在教学中过于重视第三阶段的结果而忽视此结果形成缘起与过程,一方面会导致学生对国际法的发展缺乏动态性认知与感受,另一方面还导致对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把握欠缺。

第二、对国家在规则解释、适用和创制中的能动性的洞察性认知。此种认知的欠缺,同前述洞察性认知的欠缺是有内在关联的。从国际法规则形成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国家的国际法实践是国际法规则形成和发展的核心,是动力。此种核心和动力意味着,一方面,国家本身要看到自身在国际法规则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看到国家自身即是国际法规则形成和发展的“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在规则形成之后,国家依然要意识到自身的主体性地位,需要高度重视对既存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在必要时创造新规则的可能。

一旦有了对国际法的前述两点洞察性认知,体现于国际法教学过程之中,就要求将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编纂作为国际法基础教学的核心问题予以对待。原因在于:从渊源的角度来看,国家实践实际上应该是国际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国家既通过自身实践形成和发展着相应的国际法规则,也通过自身实践创制着新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单方面行为理应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而在我国目前的国际法教学体系内,却很少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去讨论国家单方面行为的意义与作用。而从国际法编纂的角度来看,国际法的编纂实质上就涉及到国际法规则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国家该如何参与等问题。在编纂过程中,国际法委员会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成果,无论最终形态如何,都会对国家行为及其行为模式产生重要影响。而这也启示所有国家,应高度重视对国际法委员会编纂进程的参与,并应想办法提高自身参与的有效性。但从国内的国际法教学现状来看,对于国际法渊源和编纂的认知及相应处理,远远没有达到较理想的状态。

二、国际法研究存在的问题

而从国际法研究角度看,我国的国际法研究同样存在着一些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研究范式来看,国内国际法研究过于重视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存在严重不足。

国际法能够产生,本身就是根源于实践的需求。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形成,到各项具体规则的出现,无不根源于国际社会的现实需求。无论是对于掌握国际法话语权的强国而还是对于不掌握国际法话语权的弱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任何创新与实践,毫无例外地都与本国利益和实践需求息息相关,根源于和服务于本国利益需求。在国际法领域,不存在单纯地基于“学理偏好”和“体系完整”而出现的纯粹学术性概念。

遗憾的是,国内的国际法研究,“流行”的往往是偏理论性的研究,期刊在决定是否刊载有关国际法论文的过程中,是否有理论性,很多时候是考虑的重要权重。对于国际法的实证研究,无论是案例研究还是国家实践的跟进性研究,则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方面,对于国际性法庭,无论是全球性的还是区域性的,国内少见有一个或多个学者在持续地跟进研究;另一方面,对于某一领域的国家实践,同样少见国内学者在穷尽性地跟进和整理。这样一种研究范式所带来的问题是:由于欠缺对实际案例和国家实践的持续跟进与提炼,国内学者很难提出既与中国有关又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国际法问题;我们所进行的所谓国际法理论研究,很多都是跟在欧美学者后面“拾牙慧”之举;在国际交流场合,我们自己的学者很难与欧美一流学者进行对话,即使能对话,多数也是“自说自话”,形同“聋子的对话”;我们的学者虽然国内提出了很多理论与创新,但相应理论与创新却很难转化为在国际层面的有效话语,从而最终呈现出自我娱乐的现象。

其次,国内学者很少把国际法作为一门严谨的法律科学加以研究。从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来看,国内国际法学者自始至终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真正的法律尤其是法律科学加以信仰和研究的,可谓少之又少。大多数学者对于国际法多是抱着功利态度进行研究的。国际法之于这些学者,可谓具有多变性:或者是政治,或者是外交,或者是权力。缺少了法律科学这一灵魂,如何指望国际法在一国的对外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也正是基于一种功利心态,而非一种真正的法律信仰,国内国际法学者多数都排斥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由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遵守和实施的最重要依仗,研究国际法的学者却对之排斥和抵制,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却也能折射国内学者对于国际法信仰的缺乏。

而一旦缺乏对国际法的信仰,不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真正的法律科学予以对待而引发的不利后果,凯尔森早就指出过。在《国际法原理》“序言”中,他是这样说的:

“如果国际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本书是这样认为的,那么,除了法学方法以外,还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适用于这个对象的描述与说明呢?然而,如果我认为有必要强调这本书的纯粹法学的性质,那么我这样做也是为了反对国际法作者中广泛流行的一个趋势,他们——虽然他们不敢否定这个社会秩序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主张法律方法以外的另一个方法,即政治方法,是适当的方法。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只是这样一种企图:为不适用现行法律作辩解,如果它的适用与某种利益相抵触,或者毋宁说,与各作者所认为其国家的利益相抵触。如果他认为他有义务向其政府提出一种权力政策,也就是说,一种只由其国家的真正或假设利益所决定并只受其权力限制的政策,他可以这样做而自负责任。但是,如果他试图使读者相信,这项政策是符合从‘政治上’加以解释的国际法的,他所提出的就不是一个科学的国际法理论,而只是一个政治意识形态。”

一旦不能将国际法作为法律科学对待,就很容易导致国际法学者在对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与评论的时候,缺乏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具体表现就是:在没有掌握相关事实和所有细节的背景下,轻易地就某一问题的合法性问题作出断定;很难将相关规范与事实细节等很好地结合起来进行相应的合法性或违法性论证;在论证上多“泛泛而谈”,欠缺对相应的国际案例和国家实践的援引与比较,论证难以做到充分和彻底;轻易适用国际法原则来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而不考虑相应原则适用的例外及其边界等。

最后,国内学者在对国际法进行研究的时候,普遍不重视其与国内法的对接和沟通问题。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角度看,理想的情形是:国际法的研究为国内立法与司法等提供“源泉”与“活水”,国内法则通过借鉴国际法来发挥其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但从我国的现状看,二者皆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多数国际法学者欠缺国内法的坚实基础,从而导致其国际法研究大多处于“想当然状态”,无法实现与国内法的有效对接,另一方面,在国内立法的时候,由于欠缺必要的国际法视野,导致立法过程中对相关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与定位欠缺,进而影响到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可适用性。

从本国法律域外适用的角度及充分有效地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和国民等角度看,理论上,每一部国内法律,无论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在立法过程中都需要对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与功能进行定位,根据此种定位来调整相关规定,确保其具有适当范围和程度内的域外可适用性。然而,要对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功能进行定位,前提是国际法的研究要做好。欠缺坚实、有力的国际法研究,对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功能进行定位就是一句空话。反过来说,国际法的研究做的再好,相关研究不能“投射”到国内法之中,不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进行有效转换和对接,国际法研究可能会成为“阳春白雪”,“不接地气”。在空前重视和强调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背景下,如何将国内法规则国际化、将国际法规则国内化,这是国内国际法研究应下大力气重点关注的问题。然而,由于多数国际法学者欠缺跨学科的视野和训练,从而导致国际法学者很难顺畅地构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沟通桥梁。二者更多地还是在“自说自语”。

三、四点建议

在教材、教学和研究存在前述问题的情形下,我们该如何克服和改善我国未来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从教学角度看,需要培养和训练国际法的法律思维;从研究角度看,需要大力强化国际法的实证研究;从教材角度来看,需要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以教材为示范,在教材写作中强化法律思维和实证研究;此外,还需要重视与国内法学者的沟通与交流。

(一)培养法律思维是关键

无论是从事国际法教学还是研究,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真正的法律科学加以信仰非常重要。而要如此对待,首当其冲的,就是需要训练法律思维。在这方面的建议既简单又直接:需要记住三句话,从这三句话开始,来训练国际法思维,即:观点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支撑观点的理由和证据;国际法原则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则的例外;规则本身如何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解释和适用该规则。

“观点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支撑观点的理由和证据”。对于任何一个问题,每一个人,无论其专业背景为何,也不论其智力水平如何,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对于法学背景的学生来说,凸显自身专业背景的,惟有理由和证据,靠论证和逻辑来说服别人。而对于国际法而言,强化理由和证据尤其重要。国际法不是一种精致的理论体系,相反,是高度实证的,操作性特别强。一旦持有某种观点,你就需要去考察相关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证明自身观点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论证不能想当然,不能建立在自我想象、自我论证的基础之上。

“国际法原则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则的例外”。就国内国际法教材而言,鲜见不将“国际法基本原则”单独作为一章的。这是国内教材有别于西方经典教材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内教材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凸显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这样处理实际上是有问题的,容易产生误导,并在实践中带来不利后果。原则本身尽管重要,但其重要,并不是通过单纯地强调、论证其重要性体现出来的,而是通过如下两点体现出来:第一,原则需要解释和适用。任何一项原则,都有其适用范围和适用限制。要知晓其适用范围和适用限制,就必须注重对原则的解释。第二,原则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可以说,不存在没有例外的原则。通过例外,原则就有了适用的边界;通过例外,原则就有了适用的限制;通过例外,国际法规则体系就不断地向前发展。找不到原则的例外,就无法正确地解释和适用相应原则。

“规则本身如何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解释和适用该规则”。法学学生,通常习惯背法条。找到并背诵国际法法条的思维,正是很多学生开始接触国际法时的惯常思维。这时候就有必要提醒学生,国际法的规则体系,不需要背诵和记忆。背的再熟练,不能解释和适用,相应规则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国家,都没有实际价值。不存在不需要解释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教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训练学生解释和适用国际法规则的过程。

(二)加强实证研究是根本

国际法的实证研究,即是以实践为基础和直接依据的研究。最理想和最高级的国际法实证研究,同严谨的历史研究理论上是没有本质性区别的。在这样的研究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论断,都应有实践的基础和依据。以此为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构建在实践基础之上的。

国际法的实证研究,需要和倚重的,理应是第一手资料,而不是第二手甚至第三手资料。真正的国际法第一手资料,其实只有两种:国家有关国际法的实践,和国际司法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裁决、决议等。国际法著作和论文,只是第二手甚至第三手资料。好的国际法研究,都是建立在对第一手资料的整理、利用、研究和提炼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国外已有的论著和论文,原因在于:在对第一手资料进行利用的过程中,论文和论著的作者已经有所筛选,有所选择。如果完全依赖于已有论文和论著,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研究就相当于被“绑架”了。原因很简单:对于同样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实践,观察者不同,观察视角不同,对材料的利用,肯定就会有所不同。“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说的正是同一问题。因此,在此情形下,最理想的状态是:一方面要阅读相关论文和论著,另一方面,还是需要回到作者所利用的第一手资料“本源”上,要尝试自己阅读,自己体会,自己判断。

而要做好国际法实证研究,则只有一条路可走:找到一个准备研究的问题,穷尽这个领域的所有国际实践,通过对实践的梳理、对比和跟进,来找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国际法的实证研究路径,强调和重视的,是对一个领域的长期和穷尽性跟进,而不是浅尝辄止,不是“三天打鱼,两天筛网”,不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缺乏对一个领域持续三年以上的跟进,就很难进入这个领域的核心,更遑论在这个领域提出有价值的问题与判断了。

(三)教材写作需要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强化和示范法律思维与实证研究

作为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一方面,要通过适用国际法来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国际法来扩展、渗透本国的国家利益。从国际法教学和研究角度看,要始终坚持本国国家利益第一的导向。

实际上,国际法教材写作应当以本国利益为第一追求,这并非作者“首创”的主张。翻开被称作经典的西方国家法教材就会发现,相关教材的作者在展开写作和论证的时候,首当其冲和援引最多的,往往是与本国有关的案例与实践。作者是从本国需求和实践出发,在充分考虑本国利益的基础上来展开教材的写作的。

教材当然需要追求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但是,即使有此目的和追求,在教材写作过程中,我们还是需要注意如下两点:要重视国际法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要以国际法实践为基础予以展开。这既是践行法律思维培养和训练的需要,也是践行国际法实证研究的需要。这实际上就要求,教材在写作中就不仅要介绍规范,还要介绍规范的来源,讨论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规范的解释也好,还是规范的适用也好,都需要结合相关案例与国家实践展开。教材的写作是论证式而非描述式的写作。好的国际法教材,一定是建立在丰富的案例与实践来源基础之上的,引证丰富是当然的基础要求。以此为出发点,国内国际法学者要开始自身国际法经典教材的建设步伐。

(四)加强与国内法学者的沟通与交流,加快建设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我国的国际法研究与国内法研究,基本上呈现出平行的状态,彼此之间的沟通严重不足。这样一种平行模式导致在制定国内法的时候,基本是国内法学者说了算,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的含义与实际效果,则很少体现在实际立法之中。这种“各自为政、自说自话”的局面必须要改变。要发挥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确立进取型的管辖权体系,就要加强国内法学者与国际法学者间的沟通与交流,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要在立法中打破学科界限和壁垒,既重视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中的转化与对接问题,也重视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与定位问题。需要打破国内法学者“垄断”国内立法的局面,充分吸收国际法学者参与国内立法。而在这方面,考虑到国内法学者的强势地位,国际法学者要学会主动,创造机会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惟有打破隔阂,二者间的有效合作和“补位”才有可能。

国际法考研(国际法考研难不难)

国际法考研(国际法考研难不难)

想获得更多考研相关资料

京ICP备14027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