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在职法硕法理简答题辅导:第四章 法律制定
第四章 法律制定
一. 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 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 全国人大:
(1) 有权修改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3) 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 国务院:
(1)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3) 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5. 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6.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 简述法律制定原则
(一)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二)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
(三)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1.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
2.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违背、抵触、冲突。
3. 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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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在职法硕法理简答题辅导:第四章 法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