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浙江大学(考研浙江大学难吗)
考研浙江大学,考研浙江大学难吗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就要到来,考研党无数个披星戴月日子的辛苦终于迎来了检验成果的时候!
还记得多少次坚持不下去的时候,就对自己说——
如今,希望就在前方!
考虑到广大的考研小伙伴们一直在学海里遨游而无心其他,小浙在这里为大家整理总结了考试须知和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没有关注过这些的小伙伴们也不要方,小浙带你划重点!
考前准备
考试前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避免迟到,是顺利考试的第一步哦。
△关于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关于考试地点
2018年浙江大学设有两个考点,分别在浙大紫金港校区和浙大城市学院,由于考生众多,且届时没有车位停车,因此各位考生不要自驾赴考哦,避免因为进出校园拥堵及停车困难而耽误了考试。
紫金港校区位于杭州余杭塘路866号,离市中心(武林广场)约13公里,考生可坐10路 、74路、 89路、 93路、 97路 、129路、 132路 、226路等公交车到浙大紫金港校区站下车,从校门口行走至东一考场约需10分钟,至西一西二考场约需20分钟。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离市中心(武林广场)约10公里,考生可坐48路 、63路、 129路、 209路、游8线/y8等公交车到茶汤桥站下车,从校门口行走至第五教学楼约需5分钟。
△关于考试用具
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关于就餐
为了配合研究生考试工作,方便外来考生就餐,紫金港校区临时开设以下两种方式就餐:
(1)凭餐券就餐:
在临湖餐厅一楼门口、大食堂东西二楼餐厅服务台设立临时餐券售卖点。餐券有效期:临湖餐厅为12月23日中餐晚餐及24日中餐;大食堂东西二楼餐厅为12月23日中餐、24日中餐。就餐地点:临湖餐厅、大食堂东西二楼餐厅。
(2)凭消费卡就餐:
持准考证办理消费卡,消费卡只能在食堂使用。每张50元(含押金20元)用完可自行充值。食堂使用时按消费金额的20%自动收取搭伙费。临时消费卡有效期为12月23日、24、25日三天。超过有效期,卡将自动锁定。办卡、充值、退卡请前往校园卡服务部,地点:紫金港校区食堂大楼一楼。
△tips
1. 大家务必提前一天实地察看考场,事先探探路总是没错的!
2. 考试当天校区周边可能交通拥堵,大家尽量提前出行,准备充足的时间准时到达考场,以免误考(迟到15分钟 = 考试结束)。
3. 一定一定一定要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考试进行中
沉着冷静答题。相信自己!小浙为你加油!考神与你同在!
考试期间各位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各科目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提前答完考卷的学霸们不要太心急啦,可以多检查一下,千万不要违反考试规定哟~)。
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属于作弊行为。这表明,不论考生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进考场,均将被视为作弊,因此大家千万不要一时疏忽把手机带进考场!
考试结束后
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考试规定: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来自外部的有关试题信息。考试结束后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中的任何一类物品带出考场,都将受到取消本科目成绩的处理。因此大家千万不能泄露试题,也不要带走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统统不能带走!
也许你只是想要为考研留下一个美好的纪念,但是这会给你带来大麻烦,因此小浙还是要强调一遍:一定要遵守考试规则,切勿以身试法!
说了这么多,小浙还想最后叮嘱大家一句:
诚信考试!
诚信考试!
诚信考试!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请大家再和小浙一起默念一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后,小浙想说:
考研路漫漫,大家一路披荆斩棘坚持到了现在,这份勇气和永不放弃的决心已经足以获得掌声。希望的曙光就在前方,现在,无论你是怀抱着怎样的心情来面对这场考试,都请相信,自己的梦想一定会实现!
希望大家摆正心态,诚信考试。小研衷心地祝福大家:考试顺利,得偿所愿!
本文来源:浙大研究生微信公众号
本文编辑:倪瑜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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