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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亲历故事,看中国法治的进步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2022级
新生开学典礼上的发言
教师代表 郑金雄教授
上午好,2022级的同学们!
欢迎你们加入厦门大学法学院大家庭,开启人生新里程!
我也是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很长时间还是一名记者、法官。在这里,我分享自己亲历的三个故事,希望有助于同学们对法学的初步了解。
第一个,关于中国大陆在法庭上首次启用法槌的故事。
印象中,每个人都知道,法庭是威严的。但现实是,法庭也会出现喧哗、吵架、交头接耳。无奈的是,早些年的法官,在庭审秩序失控时,只能靠喊破喉咙,或者大拍桌面,来维持法庭纪律。碰上难搞的诉讼双方,不少法官休庭后会叹气:“唉,把手都拍痛了。”
难道不是应该有一个工具,帮助法官维护权威、控制节奏吗?至少,绝对不能让法官像普通人那样拍桌子啊。当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找来我和另一位法官说:“我们要想想办法呀。”
我们几个研讨多次,筛选出的方案中,有摇铃、惊堂木、法槌等三种。考虑到用法槌的国家比较多,最后,综合了许多法官意见,院长拍板,我们的法庭就采用法槌。
那一年,我33岁。院长安排我起草“法槌使用规定”,并负责落实法槌设计理念。
我的老家仙游,是“中国木雕第一乡”。我找到老师傅一起琢磨,把法槌槌头的上半部雕成独角兽獬豸,寓意公平正义至上;法槌的柄上浅雕出麦穗、齿轮的花纹,既体现审判权力源于民、握于民的内涵,又能避免手滑,抓不牢槌柄。总之,法槌的外形,既体现法的精神,又方便法官把握与使用。
接着,开始琢磨法槌底座,定型为方形底座,寓意法官方正,法律的规矩和原则性。至于用什么材料,木雕师傅也没有经验。我们只好找来各种实木、聚合板材一一试验,试了70多种材料后,终于选定声音清脆响亮的花梨木。院长对样品很满意,但觉得敲击声音过于短促,又和我一起再琢磨。最后发现,底座部分镂空之后,声响效果最好。
2001年9月14日,一道清脆的法槌声,响彻思明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人民日报、新华社等70家媒体报道此事:“思明法院院长敲响中国大陆庭审第一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此作了批示,要求调研并推广。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规定从6月1日起,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法槌。现在,我们思明法院用过的“人民法院庭审第一槌”,已被中国法院博物馆珍藏;同时,还被国家文物局列入“百年党史的百件革命文物”。
值得自豪的是,法槌改革的主要推动者,都是我们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他们是1985级的陈国猛、1990级的黄鸣鹤,以及1987级的我。
第二个故事,是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可以“自由着装”的改革。
罪犯可恶,但罪犯也是人,为人父,为人子,为人夫。记得一次,有个毒贩即将被押赴刑场。当法官宣读完执行死刑命令,这个犯人挣扎着往旁听席看,以视线寻找亲人,情形令人怜悯。我心想,应该安排死囚跟亲人见个面,交代后事啊。可当时,并没有死刑犯可以会见亲属的规定。后来,我起草了允许死囚会见亲属的一个改革方案。可惜,由于客观原因,思路仅仅停留在方案中。好在八年之后,最高院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保障死刑犯临刑前会见亲人的权利。本来,可以更早推动这项司法改革,可惜错失机会,这是我职业生涯的一个遗憾。
后来,这种遗憾,在我参与的另一项改革里,得到了弥补。
在我国,刑事被告人身穿囚服出庭受审,历史渊远流长。但是,根据无罪推定现代法律精神,刑事被告人穿着标志明显的囚服出庭受审,容易给大家留下此人有罪的印象。让他们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这符合无罪推定,也符合全球司法惯例。于是,在我们厦门中院,我们建议,推动刑事被告人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的改革。这个建议,得到了朱珍钮院长批准和支持,由我起草了方案。
九年之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多年后回头看,厦门中院的司法改革理念,还是先进的。我至今记得,厦门率先改革后,首次自由着装的两个被告人,一个身穿暗灰色圆领T恤,一个身穿浅蓝色开口T恤。
第三个故事,是新中国第一起死者名誉权案的访谈。
2006年,我和最高院的两位同事,共同撰写中国新闻侵权诉讼断代史,书名为《中国新闻官司20年》。这里头,有我国第一例记者诽谤罪案件、第一例侵犯肖像权案件、第一例侵犯隐私权案件等等。整整九个月时间,我们三人在全国各地奔波,采访了30多位法官和当事人,抢救挖掘历史资料。
印象最深的是,我采访新中国第一例死者名誉权案的主办法官。
1987年,民法通则刚实施,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一件死者家属提起的侵犯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为女性,去世40多年了,而当地一个作家以真人真名写小说,虚构了她的不堪经历。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死者名誉是否受保护。
主审案件的,是一位女法官。她对我说,法官也要换位思考,假如你过世亲人的名誉被侵害,你是不是觉得难受,是不是应该有法律救济的途径?此案的难点,主要是来自法律的技术压力。后来,经过多次辩论,不断请示,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明确死者名誉权应依法保护。
这位法官向我交心说,迎难而上,才能锻炼思维。啃下了最难的案件,以后就不会再怕什么,再难也能做到从容。她说,她也没想到,自己能办一个载入中国法制史的案件。
我讲了三个故事,是想表达三层意思。
第一个故事,说法槌改革,是说法的权威。这个世界纵有万千纠纷,都要靠法律“一槌定音”。
第二个故事,刑事被告人出庭不用再穿上囚服,这是在说,好的法律,是关怀人的,是有温度的。
第三个故事,死者名誉权案件的启发,是让我们相信,法律和人都会进步的,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
同学们,我从踏入法律人的门槛,到今天正好35年。一路走来,最大的感受就是,每个法律人的点滴进步,都必须融入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出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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