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广西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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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注册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人任副组长,科研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导师代表为小组成员。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人员、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应为单数。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度进行申请和评定。学生处每学年发布评审通知。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初评结果在培养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初选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四章 评审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的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博士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须达到下列条件:
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成都体育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期刊或有1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SCI(JA)、EI(JA)或SSCI(JA)收录。
(二)硕士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刊物;
2、学术论文被SCI(JA)、SSCI(JA)、EI(JA)检索系统收录;
3、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1-8名;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运会第1-8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8名;国际公开赛、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年度单项比赛、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比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1-3名;
4、奥运会、全运会项目:晋升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
5、全国“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6、省级以上(含)表彰的先进个人或省级表彰的先进集体;
7、全国大学生艺术节、“荷花”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总成绩计算方法
一年级: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体育学文科类(体育人文社会学、新闻学、传播学、新闻与传播、体育产业学、体育伦理、体育翻译、中外体育史等专业)、体育学术科类(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体育教学、运动训练、运动舞蹈、社会体育指导等专业)、医学类(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学、运动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等专业)进行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定按照录取初试成绩进行排名。推荐免试研究生享受三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总成绩= 课程成绩平均分×30%+科研分、竞赛分×60%+德育测评分×10%
奖学金评选以学年为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的时间范围是评选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国家奖学金评选时间范围是从入学到评选学年的8月31日。
(二)课程成绩平均分=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注:大学英语六级(CET6)达到 425 分(含),大学日语四级(CJT4)达到 66 分(含)以上者,在课程成绩平均分上加 2 分,其他语种参照执行。
(三)科研、竞赛等计分标准(参评研究生署名或参赛单位须为成都体育学院)
1、科研分计算标准
(1)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期刊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①被SCI(JA)、SSCI(JA)期刊检索系统收录:每篇100分;被EI(JA) 期刊检索系统收录:每篇60分,被SCI(CA)、SSCI(CA)、EI(CA)会议检索系统收录:每篇15分。
②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期刊,每篇100分;发表在CSCD期刊,每篇50分。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③核心期刊:每篇50分(核心期刊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期刊)。
④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100分。部分转载按转载字数占全文的比例计算。
⑤公开刊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准期刊):每篇5分,最多累计2篇。
※注: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的,以最高级别刊物积分,不累计。若有通讯作者,则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也应为成都体育学院。
(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只计第一作者)
①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每篇30分。
②一般国际会议、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每篇5分,每次会议以最高分计1篇,会议最多累计2次。
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口头报告、专题报告按 100% 计分,墙报交流按 80% 计分,书面交流按 60%计分。国际会议仅注册未到会按 50% 计分,国内会议不参会不计分。
④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一、二、三等奖的论文另加5分。
※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指奥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亚运会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指全国体育科学学会下设的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研究生硕博论坛视为二级学术会议。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3)参与科研项目
①国家级项目100分,省部级项目80分。项目立项按30%计分,结项按 70%计分。
②项目参与者 :国家级项目计前5人、省部级项目计前3人。
③项目负责人按 100% 计分,第二参与者按 60% 计分,以后参与者依次按递减 5% 计分。
(4)编写教材或专著
参加教材或专著编写且参编章节有署名者,每撰写 5000 字1分, 最多计10分。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20%计算字数。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2、竞赛分计算标准
(1)国内外重大比赛
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一名至第三名100分;第四名至第六名90分;第七名至第八名80分;
②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第一名至第三名8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70分;
③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单项协会举办的其它赛事(全运会项目):第一名至第三名7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60分;
④国家体育总局单项协会举办的其它赛事(非全运会项目)、国际公开赛、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总决赛)、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比赛(总决赛):第一名60分,第二名50分,第三名45分;第四名至第八名40分;
⑤全国锦标赛(分站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第一名50分,第二名45分,第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5分;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集体项目比赛(全国分区赛)、全国体育院校集体项目比赛(全国分区赛)第一名40分,第二名35分,第三名3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25分;
⑥成都体育学院举行的联赛、运动会:第一名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5分。只计一次最高分。
※注: 竞赛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按70%计分。全运会群众项目比赛参照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年度单项比赛标准执行。其他比赛参照相同级别比赛执行。
3、裁判计分标准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晋升国家级裁判级别(含)以上者100分;
非奥运会、非全运会项目:晋升国际级裁判:20分,国家级裁判10分。
4、科技竞赛类比赛
(1)全国“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10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60分;四川省“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6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2)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10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60分。四川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6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注:个人参赛者按100%计分;以团队参赛者,两人合作者,排名第一按80%计分、第二计按20%计分;三人合作者,排名第一按60%计分、第二按30%计分、第三按10%计分;三人及以上合作者只计前3名,以后排名者不计分。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决赛)等全国高级别赛事参照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标准执行。创业计划类竞赛同等条件下,注册公司者优先考虑。
5、专利计算标准
发明专利(授权):70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0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30分。
(四)德育测评分计算标准
具备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者在德育测评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文体活动”的起评分均为 30 分,其他项目的加分标准具体如下。
1、思想道德修养( 起评分 30 分)
(1)学校、市、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加3-5分
(2)学校、市、省级表彰的先进集体成员加2-4分
(3)部、系、所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加1分
(4)学生干部表现好、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学习成绩合格加1-3分
(5)校、市、省级及以上体育(文艺)道德风尚奖加1-3分
2、文体活动( 起评分30 分)
(1)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文艺比赛及其他竞赛集体项目
①全国及以上比赛
一至三名主力:10分;一至三名非主力:8分 ;四至六名主力:5分
②省市比赛
一至三名主力:8分 ;一至三名非主力:5分 ;四至六名主力:3分
③校级比赛
一至三名主力:3分;一至三名非主力:2分
(2)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文艺比赛及其他竞赛个人项目
①全国及以上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10分;第二名(二等奖):8分;第三名(三等奖)6分
②省、市级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5分;第二名(二等奖):4分;第三名(三等奖):3分
③学校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4分;第二名(二等奖):3分;第三名(三等奖):2分
(3)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活动表现突出者:2分;
※注:以个人身份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不予加分。
3、获得其他表彰的先进参照相应标准酌情加分。
4、各种加分项目均需验证原件或原始记录,可以累加,但加分不得超40分。
第十三条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参评国家奖学金时原有加分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对于研究生提交科研成果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经院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查证核实,报学生处审核,将给予取消该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做全校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研究生指导教师约谈、减少招生名额直至停止招生相关处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按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过银行卡发放。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获奖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纪和学术不端等行为,将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全部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按《成都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分的排名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处。
以上全文转自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处!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广西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