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分数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分数线

他的观点是,无论以实现多么美好的社会目标,都不应该突破“无罪不罚”的底线。对于犯罪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一个人只有犯了罪,才能够得到惩罚。

他认为孩子本来就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法律没必要再落井下石,不符合法治精神,也只会导致不公平。
对他的这一通话,我表示不赞同。
首先他说的“无罪不罚”这个观点,我也支持。但问题在于不让犯罪子女考公,这并不是一种惩罚,仅仅只是一种限制。惩罚和限制是两码事。惩罚是让人们必须去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而限制,只是不允许人们去做某事。两者需要接受者付出的生活成本和心理承受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也根本就不是同一个比较层次的东西。

其次,他说,对于犯罪应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提倡“现时现报”?那么照他这样说来的话,就不存在有预防犯罪、法制宣传一说了。犯罪人员只有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才可以受到惩罚。如果还没有犯罪发生,即便在可能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也是没有权利管束的?3

最后就是“犯罪子女本就已经是受害者,法律没必要再落井下石”的想法让人觉得有失偏颇。从来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存在对任何人落井下石一说。事实上,社会宽广,犯罪人员的子女仍旧可以继续自己健康平安幸福的生活,是他们自己非要纠结在考公这一条狭窄小道上,走不出人生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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