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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复旦大学研究生因在校期间结伴外出嫖娼,被公安查处,并被公安机关以嫖娼为由,处以治安拘留3日。学校获悉此事后,遂以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为由,将其开除。可事后男子不服,并以学校处罚太重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学校撤销对其作出开除的处罚决定。

一审庭审时,男子承认其以钱财为媒介与失足女违法交易的事实,但其坚持认为,既然公安机关认定其为情节较节的,且只对其处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那么学校也应当“同步”认定其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男子想要表达的意思是,高校管理规定,只有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时,才能适用开除处分。

可学校却在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对其“顶格处罚”,属于处罚决定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的情形。

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举证规则,学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学校必须举证证明其对男子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就会败诉。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随后学校反驳称,学校的处罚条例细则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参与嫖娼行为的后果,就是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同时还认为,该处罚条例已经按照程序要求向教育部门报备,并已经提前向学生公布,因此,在公安机关认定男子存在嫖娼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其对男子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校管理规定与治安法是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并非一定要上划等号或者相互适用。说直白点,就是治安法属于情节较轻并不一定等于高校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学校对男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决定。但一审宣判后,男子还是不服,并向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支持一审观点。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历时两年的研究生嫖娼被学校开除案,最终以研究生败诉告终。

有网友表示,对于在校期间就实施令人不齿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其开除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没有问题的。

但也有网友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不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还是可以考虑给一次机会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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