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流程(考研流程详细说明)

考研流程,考研流程详细说明

评卷现场

评卷现场

扫描环节:答卷图像 “切割”后随机派发

考研结束后,全区各地考生的答题卡就被陆续运往评卷点进行扫描。完成了所有答题卡的扫描工作。扫描工作分组进行,一般3人为一组,一人负责将答题卡从袋中取出并整叠放在扫描机的一端,一人负责回收扫描完毕的答题卡,第三人负责对考生姓名、考号等进行核查,确保扫描对象无误。由于评卷时使用的是扫描后的图像,因此答题卡扫描效果的优劣至关重要。评卷点使用了10台大型高速扫描阅读机(并配备了2台备用机),每台每小时扫描数能达3000至4000张,不但速度快,扫描的图像还非常清晰,扫描出的图像与答题卡内容一致。扫描后,考生客观题答卷(2B铅笔填涂部分)内容将直接录入数据库,并由评卷系统自动判断其对错,生成客观题成绩;主观题答卷内容形成图像,被原本地扫描到主数据库,由评卷系统根据评卷需要对图像进行按题切割,然后随机派发给不同的评卷教师阅改。同时,评卷系统会对数据库中的答题卡图像进行加密和编号,确保评卷教师在阅改时只能看到自己所评阅试题的答题内容,无法与考生对应,也无法获知同一张答题卡上其他试题的答题内容等无关信息。

试评环节:1到2天“试评”统一评卷标准

为确保评卷工作能够做到标准统一、宽严一致、始终如一,所有科目进行正式评卷前都会先进行试评。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骨干评卷教师,与各学科评卷小组的正、副组长和各题组正、副组长组成的试评工作小组,以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参考为基本依据,充分讨论、制定出各学科主观题更为详细、对作答角度的涵盖更为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评分细则。随后,各学科组组织评卷教师学习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网上评卷操作技能,保证每位评卷教师熟悉和领会试题、评分标准和细则,经过培训的评卷教师,还必须要经过评卷系统的测试考核取得合格之后,才能正式开始评卷工作。

试评结束后,所有的试评卷信息会返回数据库,待正评时重新按照正常流程、由评卷系统随机分发到各评卷教师手中,重新评阅、计分,试评卷上不会留下任何被试评过的记号或信息,因此也绝对不会对考生最终得分产生任何影响。

双评、复查环节:高双评、复查率减少评卷误差

为尽可能减少评卷误差,把好评卷质量关,一直以来都对分值较高的主观性试题实行“双评”, 维持较高的评卷复查率。

双评即指两位评卷教师“背对背”评阅同一份试卷,如果两位教师的评分没有超出设定的误差值,则取两位教师的平均分;如果超出了设定的误差值,服务器则会自动把这份试卷发给第三位教师评阅,最后取两位在设定“误差值”范围内的平均分;如果第三次评阅还是超出“误差值”,则交由学科评卷组指定的骨干评卷教师进行仲裁。网上评卷全过程,评卷教师见不到、也接触不到任何纸质答题卡,只能通过电脑见到扫描形成的高清晰、没有任何多余标识的考生答题卡页面图像。考生答题卡各道题的图像,均通过服务器随机调度给评卷教师;每评完一份,系统自动随机调出下一份。双评过程中,评阅同一份答卷的评卷教师互相之间并不知道对方身份,使得评卷工作实现了最大化的公平公正。

各学科每天复查量不少于评卷数的30%,有些科目达到了50%,高于教育部的要求。对于复查中发现的、与原评卷教师不同意见的评阅意见,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将进行裁决、及时纠正、减少误差。由于复查也是随机发放各道题图像,因此评卷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重新评改到之前已经评过的试题,通过查验同一评卷教师对同一答卷在不同时间评改的分数值的变化,可以检查评卷教师对评卷标准的掌握是否宽严一致、始终如一,也可以通过吻合指数检查评卷教师给出的分数是否过于集中。发现这些情况,评卷组组长会提醒有关评卷教师注意;如果经过提醒,评分标准还是前后差距太大,评卷教师就会被取消评卷资格,今后不再聘用。

介绍评卷流程

监督环节:坚持实施评卷“四级质量控制”。

监控制度:入场安检及视频监控确保评卷场所安全

对评卷场所实行严格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入内,评卷员不得携带无关物品进入评卷场所。在评卷场所楼外,四周已被警戒线“包围”起来。大楼入口处则设置了安检关卡,安排专人值守。评卷教师必须佩戴通行证,核对身份后才能通过身份验证关进入评卷场所的大楼。接着,值守人员会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评卷教师进行物品检查,与评卷无关的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相机、U盘和MP3等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手袋等均须放置在物品存放篮中,不能带入评卷区。

评卷点实行全程视频监控,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可被全程实时录像、录音,对评卷教师进行监督,保证了阅卷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区对已经扫描过的考生答题卡也实行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安排保管室值班人员每天轮流24小时监守,保管室内外全部覆盖了视频监控信号。此外,评卷点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答题卡保管室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鼠设施建设,加固铁门、铁窗、铁柜等,确保试卷保管工作万无一失。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内容来源:教育部及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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