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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5*10
1.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1115~1184)仿司马光着《资治通鉴》体例,记北宋九朝一百六十八年事﹐定名《续资治通鉴长编》。于正史、实录、政书之外,凡家录、野记,广征博采,校其同异,订其疑误,考证详慎,多有依据。作者本着“宁失于繁、无失于略”的原则,凡记载不同者,则两存是说,时附己见,以注文标出,与《通鉴考异》相类。中国古代私家著述中卷帙最大的断代编年史。原本九百八十卷,今存五百二十卷。《长编》记述详赡、史料丰富,为研究辽、宋、西夏等史的基本史籍之一。
2.井田制
西周时期盛行的土地制度。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31亩),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是当时一个劳力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的,这就是“田里不鬻”,因而称为“公田”。西周晚期以后,随着私田的出现,井田制逐渐衰落。
3.限民名田
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额的主张。汉武帝时,土地兼并非常严重,大地主和广大农民间的阶级矛盾极为尖锐,为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限田主张。他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以来,由于土地允许自由买卖,地主和官僚贵族垄断了山林川泽之利,加以财政赋税过重,贪官污吏的克扣残暴,致使“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大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而对此状况,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数额,即“限民名田”。但董仲舒并未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只是强调应当限制私人占田(“名田”)。所以,董仲舒此主张,并未付之实行。
4.葵丘之会
公元前651年齐国为确立霸主地位而举行的会盟。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大会诸侯,参加会盟的有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的国君,周天子也派代表参加。盟约申明:“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还规定同盟诸国不要乱筑河堤,不要囤积粮食,不要擅以田邑封给别人而不报告天子。葵丘之盟使齐桓公成为中原的首位霸主。
5.庆历新政
北宋仁宗庆历年间的政治改革。宋初以来,大地主兼并土地日益剧烈,景佑以后,宋夏战争爆发,加以契丹渝盟,军费与岁币增加,农民负担加重。庆历时,各地陆续发生农民起义。统治阶级部分人士为克服危机,相继提出改革意见。庆历三年(1043)八月,范仲淹任参知政事,富弼为枢密副使。九月,他们提出十项改革方案: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疏上,大部都被仁宗采纳,颁行全国,号称“新政”。但因新政限制大官僚大地主特权,实行时遇到强烈反对,不久即罢。
6.元和郡县图志
唐代地理总志。李吉甫撰。成书于元和八年(813年),故以当时年号为称。原有图和志共四十卷,又《目录》二卷,总四十二卷。以贞观十三年(639年)规划的十道为纲领,配合当时的四十七镇,每镇一图一志,分镇记载府、州与属县的等级、户、乡的数目,开元、元和的贡赋,以及沿革、山川、盐铁、垦田、军事设施、兵马配备等项。图佚于北宋,故宋人改称《元和郡县志》。宋以后《目录》亦亡佚,志也残缺不全。今存三十四卷。
7.探马赤军
蒙元时期军队的一种。探马赤意为“探马官”。蒙古国时期,从各千户、百户和部落中挑选士兵,组成精锐部队,在野战和攻打城堡时充当先锋,战事结束后镇戍于被征服地区,称为探马赤军。与蒙古军由各千户的士兵编成不同,探马赤军是由各部挑选的士兵混合组成。有元一代,始终保持探马赤军的建制。
8.票拟
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明宣德年间,内阁的地位显著上升。内阁的主要工作,从过去比较空泛的“参预机务”转变为固定的票拟,即代替皇帝阅读臣僚章奏,草拟处理意见,“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上进”,亦谓“条旨”。自此票拟遂渐成为内阁最重要和制度化的职掌。票拟进呈皇帝裁决,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再拟,称为“改票”。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
二、论述题
1.汉武帝财政改革措施及后果评议
(1)改革币制,把铸币权收归中央。
元鼎四年(前113),汉武帝下令禁止郡国铸币,将钱币大权收归中央,成立了专门的铸币机构,即由水衡 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是为三官钱。因钱币重五铢,上有“五铢”二字,故又称五铢钱。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通行全国。
(2)盐铁收归官营,推行均输平准政策。
汉初盐铁业为自由经营。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汉武帝采用大商人孔仅和东郭咸阳的建议,开始实行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并设置行政机构具体管理。
元封元年(前110),汉武帝采纳大农令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政策。均输法主要是针对各郡国输送贡物入京烦难,农民的劳役负担沉重以及贡物在运输中损坏和变质等问题提出的。各郡国设置均 输官吏,令工官造车辆,加强运输力量,各郡国应交的贡品,除特优者仍应直接运送京师外,一般贡品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折合成当地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均输官,由他负责运到其他价高地区销售。这样既解决了上述困难,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得以增加。平准是封建国家运用手中掌握的大量物资和经济力量,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稳定市场物价的一种经济活动。为了执行此法,大农令充实调整为大司农,在其下设立平准令丞,专门管理此事。平准法的推行,调整供需,又防止了富商大贾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3)颁布算缗、告缗令。
为了打击富商大贾、高利贷者的经济实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汉武帝分别于元狩四年(前119)和元鼎三年(前114)颁布了算缗、告缗令。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财产税。对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鼓励知情者揭发,凡揭发属实,即被没收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同时重申,禁止商人占有土地,违者没收。中央通过这一政策增加了收入。
上述法令的施行,限制和打击了富商大贾、豪强、贵族的经济势力,增加了西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暂时缓解了由于战争和奢侈浪费所造成的困难。
2.隋唐民族关系特点
(一)隋唐时期民族关系的特点:唐朝前期统治者实行开明的民族政策。
处理民族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战争、设机构管辖、册封、和亲、会盟。在这五种主要方式中,和平方式是主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民族政策的开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民族问友好交往的整体趋势。
(二)作用:唐朝以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控制和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有利于边疆地区的开发,有利于民族矛盾的缓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3.元朝中央及地方官制
(一)中央官制。元朝中央最主要的机构有三,即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大权。(1)元朝实行一省制,即设立中书省(又称都省)作为中央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政务。中央设中书省,中书令是虚衔,由皇太子兼领。中书令之下,有右、左丞相,是实际的宰相。下面有平章政事,及右丞、左丞 和参知政事,为副相。中书省下面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另有侍郎为副,与尚书共同处理政务。(2)1263年,设立枢密院,总理全国的军事。枢密使由皇太子兼领,也是虚衔,枢密院的二员枢密副使掌握军务。后来又增设同知枢密院事等官员。(3)御史台(又称内台、中台、宪台等)掌管监察。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其下为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御史台下,有殿中司和察院。前者的主要任务是纠察百官,后者是作为朝廷的耳目,行刺举之事。
(二)地方官制。(1)元代地方的行政机构系统是行省、路、府、州、县。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省的初义,即将中书省的职权临时在某处行使的意思。行省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来演变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各行省设丞相一员(例不常设),平章政事二员,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品级皆与中书省官相同。(2)元朝在路、府、州、县都设置达鲁花赤,作为最高的监临长官,例由蒙古人充当,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位于同级其他官员之上。(3)元朝初年,忽必烈即封吐蕃喇嘛教萨斯迦派首领八思巴为国师,后来又加封他为帝师。忽必烈以后,元朝皇帝也都尊奉大喇嘛为帝师。帝师既是佛教的最高首领,统领全国佛教;又是西藏地区的最高政治首领,掌管西藏军民世俗事务。除去委任帝师外,元朝又设置中央和地方机构,直接管辖西藏。在中央设宣政院(初名总制院),主管全国佛教事务及吐蕃军、民之政,以帝师领院事,设置院使十员,其中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兼任,位居第二者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以下设有同知、副使、院判等官,又在西藏设立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宣慰司)。在宣慰司下,又设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 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4.明初是怎样加强中央集权的
►中央制度
(1)罢丞相,废中书省,改由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2)创立、发展内阁制度。
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后,按照宋制,设殿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私人顾问,帮助皇帝处理政务,但是不能参与机务。后来,内阁学士权力开始扩大,并且开始有了票拟、批红之权。其地位位于六部之上,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
(3)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给事中制度,加强监察。
(4)设锦衣卫,东、西厂等特务机构。
明太祖设立的特务机构,置锦衣卫,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党之外,还掌管“诏狱”,各地重罪逮至京师,往往由该司严刑审理,而后直接奏请皇帝。通过这些监察机关和特务机构,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地方制度:废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
►军事制度:置五军都督府,施行卫所制度。
五军都督府明太祖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即中、前、后、左、右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负责掌管军政和兵籍,并不直接统领兵马。遇有战事,由兵部奉旨调兵,任命总将兵官。战事结束后,将归于朝,兵散于卫所。
►律法制度:颁布《大明律》和《大诰》三篇,以法制治国。
明朝的律法比唐律简赅,但是比较严酷。
►文化教育:
(8)改革科举制,以《四书》、《五经》为考核内容,考试形式为八股文;
(9)通过文字狱,钳制人民思想
△其他方面:整顿吏治,打击豪强,制造“胡蓝之狱”,江南大族和功臣宿将受到了极其沉重的打击,加强了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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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5*10
1.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1115~1184)仿司马光着《资治通鉴》体例,记北宋九朝一百六十八年事﹐定名《续资治通鉴长编》。于正史、实录、政书之外,凡家录、野记,广征博采,校其同异,订其疑误,考证详慎,多有依据。作者本着“宁失于繁、无失于略”的原则,凡记载不同者,则两存是说,时附己见,以注文标出,与《通鉴考异》相类。中国古代私家著述中卷帙最大的断代编年史。原本九百八十卷,今存五百二十卷。《长编》记述详赡、史料丰富,为研究辽、宋、西夏等史的基本史籍之一。
2.井田制
西周时期盛行的土地制度。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31亩),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是当时一个劳力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的,这就是“田里不鬻”,因而称为“公田”。西周晚期以后,随着私田的出现,井田制逐渐衰落。
3.限民名田
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额的主张。汉武帝时,土地兼并非常严重,大地主和广大农民间的阶级矛盾极为尖锐,为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限田主张。他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以来,由于土地允许自由买卖,地主和官僚贵族垄断了山林川泽之利,加以财政赋税过重,贪官污吏的克扣残暴,致使“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大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而对此状况,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数额,即“限民名田”。但董仲舒并未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只是强调应当限制私人占田(“名田”)。所以,董仲舒此主张,并未付之实行。
4.葵丘之会
公元前651年齐国为确立霸主地位而举行的会盟。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大会诸侯,参加会盟的有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的国君,周天子也派代表参加。盟约申明:“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还规定同盟诸国不要乱筑河堤,不要囤积粮食,不要擅以田邑封给别人而不报告天子。葵丘之盟使齐桓公成为中原的首位霸主。
5.庆历新政
北宋仁宗庆历年间的政治改革。宋初以来,大地主兼并土地日益剧烈,景佑以后,宋夏战争爆发,加以契丹渝盟,军费与岁币增加,农民负担加重。庆历时,各地陆续发生农民起义。统治阶级部分人士为克服危机,相继提出改革意见。庆历三年(1043)八月,范仲淹任参知政事,富弼为枢密副使。九月,他们提出十项改革方案: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疏上,大部都被仁宗采纳,颁行全国,号称“新政”。但因新政限制大官僚大地主特权,实行时遇到强烈反对,不久即罢。
6.元和郡县图志
唐代地理总志。李吉甫撰。成书于元和八年(813年),故以当时年号为称。原有图和志共四十卷,又《目录》二卷,总四十二卷。以贞观十三年(639年)规划的十道为纲领,配合当时的四十七镇,每镇一图一志,分镇记载府、州与属县的等级、户、乡的数目,开元、元和的贡赋,以及沿革、山川、盐铁、垦田、军事设施、兵马配备等项。图佚于北宋,故宋人改称《元和郡县志》。宋以后《目录》亦亡佚,志也残缺不全。今存三十四卷。
7.探马赤军
蒙元时期军队的一种。探马赤意为“探马官”。蒙古国时期,从各千户、百户和部落中挑选士兵,组成精锐部队,在野战和攻打城堡时充当先锋,战事结束后镇戍于被征服地区,称为探马赤军。与蒙古军由各千户的士兵编成不同,探马赤军是由各部挑选的士兵混合组成。有元一代,始终保持探马赤军的建制。
8.票拟
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明宣德年间,内阁的地位显著上升。内阁的主要工作,从过去比较空泛的“参预机务”转变为固定的票拟,即代替皇帝阅读臣僚章奏,草拟处理意见,“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上进”,亦谓“条旨”。自此票拟遂渐成为内阁最重要和制度化的职掌。票拟进呈皇帝裁决,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再拟,称为“改票”。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
二、论述题
1.汉武帝财政改革措施及后果评议
(1)改革币制,把铸币权收归中央。
元鼎四年(前113),汉武帝下令禁止郡国铸币,将钱币大权收归中央,成立了专门的铸币机构,即由水衡 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是为三官钱。因钱币重五铢,上有“五铢”二字,故又称五铢钱。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通行全国。
(2)盐铁收归官营,推行均输平准政策。
汉初盐铁业为自由经营。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汉武帝采用大商人孔仅和东郭咸阳的建议,开始实行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并设置行政机构具体管理。
元封元年(前110),汉武帝采纳大农令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政策。均输法主要是针对各郡国输送贡物入京烦难,农民的劳役负担沉重以及贡物在运输中损坏和变质等问题提出的。各郡国设置均 输官吏,令工官造车辆,加强运输力量,各郡国应交的贡品,除特优者仍应直接运送京师外,一般贡品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折合成当地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均输官,由他负责运到其他价高地区销售。这样既解决了上述困难,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得以增加。平准是封建国家运用手中掌握的大量物资和经济力量,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稳定市场物价的一种经济活动。为了执行此法,大农令充实调整为大司农,在其下设立平准令丞,专门管理此事。平准法的推行,调整供需,又防止了富商大贾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3)颁布算缗、告缗令。
为了打击富商大贾、高利贷者的经济实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汉武帝分别于元狩四年(前119)和元鼎三年(前114)颁布了算缗、告缗令。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财产税。对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鼓励知情者揭发,凡揭发属实,即被没收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同时重申,禁止商人占有土地,违者没收。中央通过这一政策增加了收入。
上述法令的施行,限制和打击了富商大贾、豪强、贵族的经济势力,增加了西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暂时缓解了由于战争和奢侈浪费所造成的困难。
2.隋唐民族关系特点
(一)隋唐时期民族关系的特点:唐朝前期统治者实行开明的民族政策。
处理民族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战争、设机构管辖、册封、和亲、会盟。在这五种主要方式中,和平方式是主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民族政策的开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民族问友好交往的整体趋势。
(二)作用:唐朝以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控制和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有利于边疆地区的开发,有利于民族矛盾的缓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3.元朝中央及地方官制
(一)中央官制。元朝中央最主要的机构有三,即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大权。(1)元朝实行一省制,即设立中书省(又称都省)作为中央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政务。中央设中书省,中书令是虚衔,由皇太子兼领。中书令之下,有右、左丞相,是实际的宰相。下面有平章政事,及右丞、左丞 和参知政事,为副相。中书省下面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另有侍郎为副,与尚书共同处理政务。(2)1263年,设立枢密院,总理全国的军事。枢密使由皇太子兼领,也是虚衔,枢密院的二员枢密副使掌握军务。后来又增设同知枢密院事等官员。(3)御史台(又称内台、中台、宪台等)掌管监察。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其下为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御史台下,有殿中司和察院。前者的主要任务是纠察百官,后者是作为朝廷的耳目,行刺举之事。
(二)地方官制。(1)元代地方的行政机构系统是行省、路、府、州、县。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省的初义,即将中书省的职权临时在某处行使的意思。行省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来演变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各行省设丞相一员(例不常设),平章政事二员,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品级皆与中书省官相同。(2)元朝在路、府、州、县都设置达鲁花赤,作为最高的监临长官,例由蒙古人充当,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位于同级其他官员之上。(3)元朝初年,忽必烈即封吐蕃喇嘛教萨斯迦派首领八思巴为国师,后来又加封他为帝师。忽必烈以后,元朝皇帝也都尊奉大喇嘛为帝师。帝师既是佛教的最高首领,统领全国佛教;又是西藏地区的最高政治首领,掌管西藏军民世俗事务。除去委任帝师外,元朝又设置中央和地方机构,直接管辖西藏。在中央设宣政院(初名总制院),主管全国佛教事务及吐蕃军、民之政,以帝师领院事,设置院使十员,其中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兼任,位居第二者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以下设有同知、副使、院判等官,又在西藏设立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宣慰司)。在宣慰司下,又设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 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4.明初是怎样加强中央集权的
►中央制度
(1)罢丞相,废中书省,改由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2)创立、发展内阁制度。
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后,按照宋制,设殿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私人顾问,帮助皇帝处理政务,但是不能参与机务。后来,内阁学士权力开始扩大,并且开始有了票拟、批红之权。其地位位于六部之上,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
(3)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给事中制度,加强监察。
(4)设锦衣卫,东、西厂等特务机构。
明太祖设立的特务机构,置锦衣卫,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党之外,还掌管“诏狱”,各地重罪逮至京师,往往由该司严刑审理,而后直接奏请皇帝。通过这些监察机关和特务机构,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地方制度:废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
►军事制度:置五军都督府,施行卫所制度。
五军都督府明太祖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即中、前、后、左、右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负责掌管军政和兵籍,并不直接统领兵马。遇有战事,由兵部奉旨调兵,任命总将兵官。战事结束后,将归于朝,兵散于卫所。
►律法制度:颁布《大明律》和《大诰》三篇,以法制治国。
明朝的律法比唐律简赅,但是比较严酷。
►文化教育:
(8)改革科举制,以《四书》、《五经》为考核内容,考试形式为八股文;
(9)通过文字狱,钳制人民思想
△其他方面:整顿吏治,打击豪强,制造“胡蓝之狱”,江南大族和功臣宿将受到了极其沉重的打击,加强了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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