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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陈婷婷胡永新)11月19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商业保险研究分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全国商业保险发展研讨会”上表示,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的法规,不断加大”扩面、增品”的力度,努力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明确地方政府在农险活动中的责任,深入研究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问题。
一是需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的法规。已经实施10年的《农业保险条例》已经无法适应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加快修订。第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多重目标的设定;第二,对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的预算要求;第三,对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活动中的责任;第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体性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五,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完善等,都需要通过修订《农业保险条例》和进一步制定《农业保险法》,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不断加大”扩面、增品”的力度。在当前众多的农业保险标的中,只有粮、棉、油料、糖料作物和生猪、奶牛、森林等种植养殖标的的保险覆盖面较高,其他农林牧渔生产的标的被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较少,这种状况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要达到的政策目标存在一定距离。因此,要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的标的范围,同时对已经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目录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特色险种,都要努力提高承保覆盖率。
三是努力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第一,市场经营模式需要优化。过多的主体进行无序竞争,没有提高服务质量,反而破坏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展业和理赔的成本,降低了经营效率,被保险人也有意见。第二,合规经营问题仍然需要下大力气解决。”三虚”问题仍然存在,理赔方面的纠纷不少,这也是中央政府多次提出”提标”的原因。第三,保险公司经营水平和风控能力都有欠缺。已经论证了几十年的费率差异化问题直到现在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和全面实施。公司在成本控制方面也有实际困难,保险公司在亏损经营,投保农户也不太满意。第四,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建设进展较慢。我国已经确定了三个层次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计,但是有的公司大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还不规范,中农再成立不久,业务管理制度还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和优化,国家农险大灾风险基金的建设还比较迟缓。
四是必须明确地方政府在农险活动中的责任。这是改善农险经营效率、提高农险服务水平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定动作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干预承保、理赔,常常扭曲保险经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是一件难事,政府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需要很好地研究和规范,这是中国特色,也是经营制度优化的难点。
五是深入研究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问题。”保险+期货”有两类,一类是”价格保险+期货”,另一类是”收入保险+期货”。前者虽然在不少试点地区受到关注和欢迎,但对于它的保险属性备受争议,接下来的试验特别是大规模推广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虽然保险公司在后者的试验中承担了部分风险,可以看作是保险产品,但是其产品性质和科学性、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认识。
农业收入保险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户自然风险保障问题和价格风险问题的创新产品。现有研究主要在讨论价格厘定方法,但是哪种方法更加符合实际需要还需要讨论。与此同时,农业收入保险也还在谨慎地探索,有试点经验表明经营风险很大。因此,虽然收入保险可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但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妥善解决,难以大规模实施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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