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工作证(考研工作证明怎么开)

考研工作证,考研工作证明怎么开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全市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61件,罚没款220万元。针对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乱象,开展互联网“刷单炒信”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处置,同步打击网络不正竞争行为,立案查处“刷单炒信”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件。

案例1

扬州市丽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丽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刷单的包裹94个,在当事人办公区域电脑内发现多个含有刷单信息的文档。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24日起通过千里马刷单平台持续对其实际控制的“丽君食品专营店”、“薇纳旗舰店”以及“安顺食品专营店”进行刷单,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刷单1496笔,刷单费用15273.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其网店虚构交易及好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件启示:

网购商品时,商品的销量、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商家为了争抢流量,通过虚构交易和评价来误导消费者,在无形中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网络交易的信用基础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处有效打击了网络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电子商务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2

扬州市绿场春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扬州市绿场春食品有限公司在其门店门头使用“百年老店”字样,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7日申领《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7月22日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取得登记后自行设计使用“百年老店”字样的门店门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2019年才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招揽顾客,扩大企业影响,在没有真实历史背景的情况下,在其门店门头使用“百年老店”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件启示:

百年老店通常是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虽历经百年沧桑,但企业的名号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仍受到百姓的信赖和欢迎。部分商家利用百姓对百年老店的信任感,在自家店招或装饰装潢中使用“百年老店”字样,其本质上既欺骗消费者,又对同业商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动真碰硬,不仅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3

高邮洑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高邮洑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帮耳通门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帮耳通”在全国连锁500余家,将一种内部总结的耳部按摩保健和理疗的手法宣传为“三维一体复聪法”,并将公司培训人员虚构为研发人;在没有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展示北京邦尔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证书与荣誉,并宣称其为当事人的总部;此外,当事人为了体现服务的效果,让员工找人赠送锦旗,每找一名锦旗赠送人,就以顾客满意度考核的名义给予员工20元奖励。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0元。

案件启示:

个别商家为了夸大自身名气,虚构其曾获荣誉和产品(服务)功效,并标榜其为全国连锁店,这样的市场竞争是不健康的,对于推动消费市场秩序向良性发展起了负面作用。

案例4

高邮市北斗星通讯器材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高邮市北斗星通讯器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铺门头上有“

”标识以及“Authorised Resener 授权经销商”字样;店铺招牌上有“

”标识以及“苹果体验店”字样;店内展示牌上有“

iPhone”标识。2020年12月28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未授权声明》,声明称:没有授权当事人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任何标有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和其他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产品,亦没有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对上述苹果系列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件启示:

不法商家为了赚取流量和信用度,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店铺装修成与知名品牌一样的直营店或授权店,以此来鱼目混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知名名牌存在授权、加盟或直营的特定关系,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5

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举办的店庆活动,存在有奖销售信息不明影响兑奖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隶属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名下连锁超市江都门店的营运工作。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寻找6名“锦鲤”瓜分288888元和“1元换购”的形式组织开展周年店庆相关活动,全国有146家门店参与该活动。当事人在江都区域发放上述活动海报,宣传会员来店任意消费即可参加抽奖活动,落款单位为“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虽然海报中标注“活动详情见店内公告”,但店堂内的活动公告未标注参与146家门店,也未标注参与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周年店庆活动为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举办,对获奖几率产生误判。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商家使用高额奖金有奖销售的行为,吸引顾客眼球,刺激顾客购买产品的欲望,但未标注参与门店,也未标注参与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使顾客获奖的几率大大减少,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商家合理组织开展诸如“周年庆”等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扬州邗江熊姬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邗江区熊姬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一盒小卡片,共353张,卡片上印有“全五星评价+晒图加微信客服微信二维码刮奖区”,刮开刮奖区有2元字样。经查,自2021年3月份开始,当事人通过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外卖中发放宣传卡片,引导顾客在收到外卖后,按照宣传卡片的提示,添加微信客服并发送五星好评截图,经客服确认可以获得2元红包一个。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好评返现”误导消费者对其商品进行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案件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参考商品的销量以及以往买家的评价、使用感受等综合判断商品的优劣。该案当事人利用虚假的用户评价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7

广陵区老朱水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7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广陵区老朱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江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霍桥社区农贸市场内从事水产品销售活动。2021年3月16日凌晨,当事人从运河南路水产品批发市场购进120元养殖的鱼、虾,在霍桥社区农贸市场内销售。由于想早点收摊,便对消费者宣称这批水产品中有江鲜。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从水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养殖户养殖的鱼、虾冒充江鲜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件启示:

一些经营者为增加卖点,进而增加销售量,把水产品批发市场养殖户养殖的鱼、虾冒充为江鲜销售,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氛围。本案的成功查办,既有效查处了农贸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严厉打击了违反长江禁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8

扬州海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海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海文考研”宣传海报、“海文考研工作证”及“学员培训协议”,当事人不能提供与“海文考研”的合作协议,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考研机构“海文考研”在考研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21年10月,当事人在未经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以“万学教育·海文考研”的名义对外从事招生活动,截至案发之日,尚无违法经营额。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件启示:

在市场经营中,当事人利用有一定知名度的考研机构的企业名称,做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类商业混淆的目的在于利用有知名度的行业机构获取不正当竞争的机会,扰乱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案例9

扬州九仙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用户评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对扬州九仙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开设于京东网站的网店首页中有“评价有礼·立享福利”、“购买本店产品并评价晒图即可领取红包大礼”的宣传用语;在其墙上发现“好评返现+各店回复”的操作流程单。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开始,在其京东和天猫平台的网店中,通过网页宣传和在包装箱中放置提示小卡片的形式,向消费者宣传可以在收到商品后,通过做出好评并且晒图的方式取得返现。并由当事人的客服人员在和消费者私聊的过程中向消费者确认,根据消费者评价的质量返还2元至5元不等的现金红包。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在上述两个平台上一共返现单数为106单,金额合计为35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案件启示:

不法商家为争抢流量,各种手段层出不穷,但是这样的市场竞争是不健康的,对于推动网络消费市场秩序向良性发展起到反作用。本案的成功查办,有效地打击了网络好评返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决心。(蒋斌 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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